【CLECSS 323】律师应该要求客户支付预付款吗? (Should I ask for a retainer?)

时间:06月23日
来源:CLECSS
作者:Jerry Liu

作者:Jerry Liu,美国密苏里大学Kansas City分校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多年并购,公司法法律服务经验。Of Counsel and Executive Director, EY Law

SHOULD I ASK FOR A RETAINER?

对于很多中高级律师而言,他们除了日常的billable工作之外,也会参与越来越多的业务拓展活动、做pitches/proposals,当然还有为合伙人起草engagement letters的工作。

大家在做engagement letter的时候肯定遇到过要不要向客户收取retainer的问题。就这一点,我想说说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收取retainer可能是您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对特定客户的必须要求,比如说对个人客户、初次客户、contentious类型的服务等。为这些类型的客户准备engagement letter,最好先咨询一下合伙人或所里的更加资深的律师,以免违反所里的规定。

第二,客户会不会因为被要求支付retainer而不高兴,并另找律所呢?我想很多初级律师都会有这样的担心(我以前就是这样)。但事实并非一定如此。那些看到retainer条款就马上转投他所的客户很有可能一开始就只是在shopping或looking for free advice,这种客户不接也罢,以免将来增加所里/团队的bad debt。大部分有真实法律服务需求的客户,即便看到并不愿意接受retainer条款,也会直言相告,和所里商讨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

第三,其实很多国外客户在母国本来就有支付retainer的传统,现在中国律师向他们收取retainer,他们也一般不会有什么大的意见。对于国内客户而言,由于他们本来就习惯预付(部分)服务,所以很多国内客户其实也没有太大意见。相反,正是因为国内现阶段信用部分缺失,如果他们反而可能认为由于其已经支付了retainer(大部分客户认为是预付费用),贵所与其服务关系会更加稳定。In summary, it does hurt to ask.

第四,关于retainer收取多少的问题,这肯定要具体客户、项目具体分析。但一般来说,最好在一定程度上参考账单周期,即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预估首次账单日的账单费用,然后取一个适当的比例(80%?)。

第五,既然只是retainer,则除非engagement letter另有约定,其也就有可能需要(部分)返还客户的情况,这就有一个潜在的税务处理问题。所以最好和所里的财务讲清楚某笔retainer一开始不要做成收入,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税负或繁琐的程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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