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CSS 295】是刮骨疗毒还是丢卒保车?- 浅谈GSK裁员事件

时间:06月24日
来源:CLECSS
作者:CLECSS

今天CLECSS 很高兴收到朱一律师投稿。朱一律师在劳动法领域有多年经验,今天她会谈一下大家都关心的GSK 事件。

(作者: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朱一律师)

事件始末

2013年6月,英国最大制药公司葛兰素史克(GSK)商业贿赂案被中国公安机关公开。

2013年7月,GSK法务、人事、市场、营销4大高管以及20多名员工和合作旅行社工作人员被警方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9月,长沙市人民法院宣布了对GSK案件的审理结果,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GSK罚金人民币30亿元;包括中国区总经理马克锐在内的高管均被认定有罪且被判刑。

2014年3月5日,中国元宵节,GSK约谈约110名员工,通知因其存在报销、药品推广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因而,要求其主动辞职或解雇。GSK对媒体称,“我们对违背了葛兰素史克公司价值和行为准则的员工进行了惩处。葛兰素史克对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GSK此番开除员工的行为被媒体称为“刮骨疗毒”之举。

笔者作为劳动法律师,曾代理过数起用人单位解雇违规报销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的跨国企业,尤其是销售主导型的跨国企业,都有严格的报销制度、“价值和行为准则”或类似的规章制度。他们的报销制度大都规定了:员工报销票据必须与报销目的相符,报销事项必须真实发生;而“价值和行为准则”或类似的规章制度,大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禁止商业贿赂”这些员工需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一旦员工欺骗公司报销了实际未发生的费用,“价值与行为准则”就成了一把尚方宝剑。很多用人单位都将这把尚方宝剑当成防身武器,平时藏锋敛锐,一旦想炒人时,可以自如地挥向劳动者。

然而,用人单位这把尚方宝剑真的可以如此轻松地砍向员工吗?笔者认为不尽然。

(一)违规报销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案件的争议焦点:员工是否通过欺骗用人单位取得报销款

因违规报销而解雇员工的案件,常见情况是,员工达到一定的销售业绩,便有和其销售业绩相对应的销售费用额度,这些销售费用按照规章制度必须“实报实销”,但是,销售费用额度常常超过员工实际花费的费用,员工便编造虚假的报销理由,骗取公司批准,进而从公司骗取销售费用。这样从公司“骗取”报销款的行为,是一种不诚信行为,往往违反公司的“价值与行为准则”或类似规章制度,这就是公司据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

此类争议中,员工常见的抗辩理由是,其报销款项,经过了公司的批准,因而,无论其是否违反报销制度,都应该被免责。

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员工是否违规报销并不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员工是不是存在不诚信行为从用人单位处“骗取”了报销款才是案件的关键。例如,在笔者处理的一个案件中,某员工的上级主管在北京工作,但其自己在上海工作,他进行报销的流程是:将每笔报销单(包括报销理由和报销费用明细,但是不包含发票)的电子版发给其上级审批,在取得上级的电子审批后,将报销单打印,贴上发票交给财务,进而取得报销款;由于在上述报销环节中,没有人有机会去审核报销理由和发票是否相符,于是,员工利用这个管理环节的漏洞,用虚假的报销理由取得上级审批,进而报销了根本未发生的费用;员工上述行为的实质,是欺骗公司从而取得报销款项,这是一种典型的营私舞弊行为;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批准员工的报销,只能说明是员工欺骗单位成功,不等于员工欺骗的行为是正当的,单位当然可以依据其不诚信行为解除其劳动合同。而相比之下,笔者处理过另外一起违规报销案件,员工虽有违规报销行为,但其并未通过欺骗公司取得报销款:该员工将每笔报销的报销单、报销理由明细、报销发票都贴在一起交给其上级主管和财务部门审核,但其一些报销款项本身并不符合公司的报销政策(比如说公司报销政策不允许报销航空保险,但该员工对航空保险费用也进行了报销),在此情况下,员工仅仅是对报销政策本身的违反,而未欺骗公司以虚假理由取得报销款,此员工主张其报销已经被公司所批准,因而,公司不能以其违规报销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员工主张的理由是充分的,其在报销时并不存在不诚信行为,公司很难以其违反公司“价值与行为准则”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是丢卒保车还是刮骨疗毒?——结合GSK的单位犯罪行为看其解雇员工的案件

作为医药企业,GSK解雇员工的案件情况和普通公司有所不同,员工取得的销售费用,很有可能并非是被员工据为己有,而是被员工进行了利益输送,而这样的利益输送,GSK也是最终的受益方之一,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正是公司的默许,才使得员工套取报销费用,用于行贿。我们注意到,GSK解雇此批员工,是基于员工发生在2013年6月以前的违规行为,而GSK正是因其2013年6月以前的行贿行为被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法院对GSK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单位犯罪”而不是涉事高管的个人犯罪。

上述情况衍生了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员工违规报销进而使用报销款进行利益输送,本来就是GSK曾经默许甚至是鼓励的行为,那么,公司能否再以员工违规报销、药品推广违规为由解雇员工呢?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从媒体已经披露的信息,笔者大胆揣测GSK解雇员工案件的实际情况:所谓报销和药品推广的违规行为,可能是员工是在公司管理层的授意下,用违规报销取得的销售费用去进行利益输送,此时,GSK以违反“行为与价值准则”理由大规模解雇员工,实属GSK的丢卒保车之举。如果笔者的上述推测属实,那么,GSK此番解雇员工之举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如上所述,如果员工并不存在“欺骗”公司的行为,甚至,员工的违规行为本身就是公司违规行为的一部分,那么,在公司本身尚且不能坚守“价值与行为准则”的情况下,却以此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未免太不公平。

当然,不难猜测,如果GSK和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无论从公关角度,还是从诉讼策略角度,GSK一定会声称,利益输送是员工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公司行为,公司是一如既往地对利益输送实行零容忍政策——正如他们的高管和员工被逮捕后他们对媒体所说得那样。然而,所谓公司是谁呢?公司并不是一纸规章制度,公司正是由这群“有罪”员工运营的实体。覆巢之下岂有完卵?如果我们将自己代入员工的角色,你的经理要求你违规、你的总监要求你违规、公司的CEO要求你违规,彼时,如果某个员工坚持遵守“价值与行为准则”,恐怕早在拒绝违规行为时就被解雇了,而不用等到成为棋盘上被丢弃的卒子。

作为承受着高药价的中国人民,我们当然痛恨通过回扣炒高药价的医药代表,然而,我们更应痛恨的,是鼓励医药代表向医院行贿从而攫取高额利润的公司。中国的裁审机构究竟如何看待GSK的此番丢卒保车之举,让我们拭目以待。

【注:大家搜索CLECSS文章,除了可以使用我们的2月16日发出的“文章索引”外,也可以用微信搜狗搜索(weixin.sogou.com)】

【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 Think Big; Do Big” 的理念,请关注支持CLECSS微信公众号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谢谢各位!有兴趣加入CLECSS 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