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CSS 138】中国大陆相关国际商业仲裁的观察(二)(从香港执业律师的角度看)

时间:06月30日
来源:CLECSS
作者:CLECSS

继【CLECSS法律#94】《中国大陆相关国际商业仲裁的观察(从香港执业律师的角度看)》,今天再度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Wang Haocheng的投稿。Haocheng访问了鸿鹄律师事务所(Bird & Bird)合伙人Catherine Mun,关于对她对中国大陆相关国际商业仲裁的观察。

王:早上好,Catherine。很高兴你能加入我们的计划。我知道你一直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或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特别是对那些与中国相关的案子。因此,很高兴能够听听你从仲裁员和律师的角度看与中国大陆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让我开始问,仲裁员在国际商事仲裁环境下有没有一些明显和普遍的好恶?

文:对于你的问题我有自己的观察,相信我将说的大体上会与仲裁员们产生共鸣。仲裁庭会希望案件能有效率地进行。但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支持仲裁庭是无法独自完成的。从仲裁员的角度来看,我会希望案件以最简单的方式呈现。少即是多。不必要的冗长的pleadings(状书),memorials(陈述书)或written submissions(书面陈述)等仲裁文书应尽量避免,因过多的内容只会分散仲裁庭对核心论点的注意力。这也可使案件看起来不那么可信。你记得曾被长篇大论或不着边际的话语说服吗?

王:很抱歉打断一下,你提到pleadings, memorials和written submissions -这些和大陆仲裁、诉讼中的“起诉状、答辩状、情况说明、质证意见、代理词”这类文件相似吗?

文:在国际仲裁中书面陈述会用不同的术语来描述。Pleadings(“状书”)和Memorials(“陈述书”)是例子。一般情况下,状书是当事人阐述他们的案情的说明。它们一般载有一方提出请求或作出抗辩所依据的具关键性的事实。但若仲裁庭作出指示或双方同意,它们可涵盖当事人所依据的所有文件的细节。然而,无论是哪种形式,它们应该包含必须争论和仲裁庭必须决定的所有事项,这样当事人才能够在一开始就知道他所须应付的案件是什么。这是程序公正原则的体现,这在现今强调程序效率的环境下有另外的重要性。陈述书通常比状书来得丰富些。他们是当事人对整个案件的细节陈述,其中包含所有证据,如书面证人证词及专家意见。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pleadings和中国大陆的“起诉状、答辩状”很像,而memorials可被形容为“起诉状/答辩状、情况说明、质证意见、代理词”的总和。

王:谢谢你的解释。仲裁庭还有什么喜好呢?

文:仲裁庭会高兴看到以逻辑筑建的案件。状书/陈述书最好要表达清晰而直接,将争议事项和支持诉由或答辩的重要事实明确指出。

仲裁庭会想确定在书面陈述中引用的文章段落的确与证据文件中出现的内容相一致。为了着眼于效率,当事人应当为仲裁庭标明文章段落的出处,而不是让仲裁庭自己从大堆文件中寻找。

仲裁庭会欢迎当事人在前期就开始着手尝试就(同意的或不同意的)争议问题的清单达成一致,这样双方可以集中精力在真正有争议的问题上讨论。

王:举个例子来说,这些问题可以是有关于仲裁庭的管辖权或是合同法的准据法吗?

文:可以是一些像你提到的例如管辖权或者准据法这样的独立问题,也可以是一系列的核心问题。若问题涉及专家意见,无论同意或不同意的争议问题都应当预先列出清单,以避免各方聘请的专家相互误解,各答各的问题。

王:回到书面陈述,我想这是一个大陆律师可能并不熟悉的概念。我的理解是可能有不止一轮的书面陈述。关于这个有没有通用的基本规则?你能详细阐述一下吗?

文:简单地来说,涉及多轮书面陈述的案件的规则是:(1)第一轮提交的材料应当列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答辩的完整案情,包括事实和法律的主张;(2)后轮提交的材料应当是具回应性的,不应提出新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也不应该重复之前的材料。无论是作为律师还是仲裁员,看到当事人只在后轮才把新观点推出,而这些新观点本应在第一轮或较早就提出,都会感到懊恼。当事人这样做可能是因为对案件中的问题缺乏充足的了解,但对另一方而言,这是不理想的,因他要承受处理“新”问题而引起的拖延和额外的花费。或者,一方这样做根本只是一个故意采取的行为,认为若能先取得对方的故事,一方就可以拿出更好的论点来。无论哪种方式都难使仲裁庭留下好印象。

还有,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落入作出重复书面意见的陷阱。这是不必要的。我不认为如此重复可增强一方的论点。

王:你认为律师拖延程序并且/或者给另一方设埋伏有时候是一种策略吗?你认为这种策略通常会起效吗?

文:一些当事人会因为商业或策略的原因选择拖延程序。我也看到当事人(主要是在中国)可能认为通过保留一些证据只在最后一刻在实体审理过程中才拿出来会对自己更有利。所有这些行为会对当事人消耗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头脑清楚的仲裁庭会在决定仲裁费用(包括律师费)时将任何一方不合理的行为考虑进去;在适当的情况下仲裁庭可实施惩罚。

王:我知道,与内地采用的传统方式相比,香港仲裁庭在费用分配上一般采取不同的方法。Catherine,你可以给读者粗略解释一下,如果一方故意在程序进程中引入徒劳无功的绊脚石,这一方在费用上将应当/可能承担怎样的后果?

文:除了在最后裁决中作出的仲裁费裁决之外,香港仲裁庭一般有权力根据案件进程的需要作出中期费用命令/裁决。我理解这和中国大陆仲裁有点不同,中国大陆仲裁庭一般只在最后裁决中决定费用,费用的分配一般参照一方在案件中的成功程度。在中国大陆,律师费也可以被裁决进来,但根据我的经验,他们往往不被允许。回到香港,所以,例如,如果一个实体审理因为一方晚了提出申请提交新证据而导致审理延期,仲裁庭可以命令这一方支付另一方因此引起的额外律师费用以及仲裁庭费用。这是为了确保在费用方面,另一方不会因为仲裁庭给“申请方”允许而有所吃亏。

王:内地律师越来越多参与到国际仲裁中,你有没有经验可以与他们分享?

文:当然。证人证词在国际仲裁中很常见,但在中国大陆却较少采用。国际仲裁经验较浅的中国大陆律师一般在掌握到底证人证词应包含什么内容或应就什么焦点问题作出陈述会碰到困难。另一个方面是对证人的盘问或质证。这是中国大陆律师极少采用的技巧。我曾碰过中国大陆律师正正因为在这方面做得不理想,以致最终不能从证人中取得有用的证据。

接下来就是专家。在普通法系中专家证人证据的准备及呈现的做法与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做法非常不同。中国大陆的专家报告往往非常简单、缺乏得出结论思路的充分阐述。这是脆弱的一环,可导致报告容易受到严重的攻击。

还有应当避免情绪化或者夸大式的陈述。仲裁员毕竟不是奥斯卡评委。同样地,没有充分理据的伪造或欺诈指控不应草率作出。对任何人来说这些都是最令人不快的陈述。它们应该仅在有正当理由的支持下才作出。

仲裁庭还希望各方会合作,且不会就无望的论点追逐。依附无望的论点可能会削弱一方案件的可信性的效果,应该放弃这些论点。在没有恰当的理由下,对一些不具争议事项提出反对是最无益的。明显的例子是,在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的情况下就提出对方伪造文件的随便指控。当请求的数额是不切实际的天文数字时,类似的可信性问题也会出现。

王:我们来谈谈关于合作的话题。哪些是香港好的地方使它作为在中国大陆仲裁以外一个相当有吸引力的仲裁地选择?在国际仲裁环境下内地律师如何与香港律师合作?每一方的强项是什么呢?

文:各方都在寻找一个独立的仲裁庭进行仲裁。香港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尤其是当中方的合同另一方要求选择中国大陆以外的地方进行仲裁。从技术上说,基于坚实、健全、独立的法律制度的不断支持,香港被认为是主要的仲裁地点之一。在香港仲裁行业的仲裁从业者是实实在在的国际化、并且来自于不同的司法辖区。很多的香港仲裁从业者能操双语,他们有国际仲裁经验,并且对中国文化有更多的理解。这一点对缩小或消除文化差異、实现成本和时间效率上是很宝贵的。在地理上,香港靠近中国大陆,自然对中方更为方便。还有,香港有许多仲裁机构可以供中方选择,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会等众多机构。

在涉及中方或者中国法大范围内,香港律师经常与中国大陆律师有所合作,包括人民法院案件、仲裁地在中国的仲裁﹑香港诉讼以及国外仲裁。根据涉及案件的不同性质和复杂性,更接近中国大陆客户的中国大陆律师通常会在很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如从客户那儿收集指示,尤其是早期的指示;帮助中国客户理解国际仲裁的“游戏规则”,就像文件披露规则,这对中国法律体系来说就是一个新奇的概念。香港仲裁从业者对于“游戏规则”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就国际仲裁中可发生的事项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供他们考虑,如:案件策略﹑证据的调查和搜集,证据评估以及案件的陈述和庭审准备。

当然,在涉及中国法律问题的案件中,中国大陆律师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涉及到中国大陆法院处理的与仲裁相关的管辖权和仲裁执行问题(或在国外法院处理有关中国法的法律问题),我们鸿鹄律师事务所就要和中国大陆律师密切合作——我们讨论策略和方案,而中国大陆律师实际上就作为了当地的“耳目”报告最新发展和对策略提出意见。需要外国法律的证据时,我们会安排去获取。为了确保外国法专家所处理的问题在中国大陆程序中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我们会就该等问题和中国大陆律师讨论,务求给客户提供最佳的服务。因有语言能力和熟悉国际操作的优势,本会花费在翻译以及理解国际操作上的大量时间都可以节省下来。

王:最后一个问题。这是为女律师读者提的。Catherine,你在仲裁和争端解决行业从业超过十五年了。在世界领先的律所做律师、合伙人,您可以和内地女性律师和顾问分享你的智慧吗?

文:这都可算是一个难对付的问题。就我个人而言,在仲裁行业中我并没有觉得性别是个问题。可能我是受到我自己信念的影响。我相信相等能力的人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不管他/她的性别是什么或其他。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或潜质,他/她应当寻找并抓住机会去展示它。有时稍微做点“班门弄斧”的事情让别人认识你,当机会来临时别人会想到你。这也是衡量你在什么位置的一个好方法。在我人生和事业中我很幸运有几位良师和榜样,他们启发我、引领我进入各种各样的我未曾想过或探讨过的未知领域;提醒我要为自己定下目标并付诸实行。找几位好导师吧!你不需要他们时常在您左右,他们隅爾说的几个字就足以启发你。最后,怀着热情做你所做的事;成功喜欢和热情相伴。

王:.这些都是好想法,我个人从这次采访获益良多。谢谢你,Cather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