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CSS 162】律师的价值究竟在哪儿?(Value of Lawyers)

时间:07月01日
来源:CLECSS
作者:CLECSS

(作者:JZ,波士顿大学法学硕士,逾十年并购、公司、金融服务和房地产业务经验。CLECSS组织初始会员,多次为青年法律人和法学院学生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专业技术讲座)

三段话,来自离我很近的三人:

(1) 你们这帮律师,只会把浅显的道理包装得FANCY些,拿出来卖钱,其实没啥创见。

(2) 好几次都想向那些提了很多comments的律师收佣金。你提了那么多意见,(合同里)最后能改的有几条?让你记了那么多chargeable hours,我们一分钱也拿不到。

(3) 外部律师行业经验基本为零,所有意见全都基于百度就能查到的法条,还收费那么高?

似乎都很有道理,不禁令我思量:律师服务的价值,究竟在哪儿?

律师的服务不可能离开客户的需求。按此,所有的律师业务形态似乎可以分为四类:

客户的非主业、且客户不熟悉

此类形态的最大特点在于信息不对称得到了最大化。举例而言:零售企业的IPO、生产型企业的厂房土地收购和员工宿舍建设、大型机车生产商合并中的反垄断申报、海外反腐败法驱使的内部审计,等等。在此类业务中,律师的重要性往往可以得到最大化,并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占据主动。这类业务,当然而然地可以成为律师业务中crown jewel,是每一个律师都希望争取的。

自然,大型企业客户往往有完备的法务部门,可以对前述业务的大体结构和法律问题重点有很好的把握。但是,毕竟企业的IPO需由律师背书,生产型企业一般难有房地产、建筑法律专家,内部审计还是得有第三方来出。此类业务形态中,对于律师个体而言,迅速掌握客户的实际情况,将通用的法律条款量体裁衣地适用于客户的特定需求的要求也最高。同时,客户对律师的依赖性也是最高的。

客户的非主业、且客户熟悉

最贴切的代表应当属商业诉讼业务。不排除有部分企业专设人员处理对外诉讼事务的特例。但是,大部分商业主体的主要盈利点不可能在于争讼。因此,即便客户的业务形态中伴随着高频的争讼可能(例如:物业管理公司面对的物业管理纠纷、零售商面对的产品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法纠纷)且对此类纠纷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外部律师的介入仍然可以协助提高效率。

然而,此类业务形态具有较强的贬值化倾向。基于客户本身对此类律师业务背后法律和实践知识的足够理解,律师的可被替代性非常高。甚至,仅仅由于律师自身无法与客户同时成长,同时降低成本,都可能成为律师被替换的理由。

客户的主业、且客户不熟悉

逻辑上这种律师业务形态应当不存在。但事实上,每一家企业都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因此,经常会出现新法务到任、新老总履新,开发新地域市场、创建新业务流程等不同原因使得客户希望能够得到律师的帮助。

在这种业务形态中,律师的作用初始似乎很重要,但随着客户被“普法”后的知识储备不断提升,律师的作用则会逐渐削弱甚至突然地消失。同时,此类业务中的客户往往会不断提出“创新”的需求,以抗衡其主业面对的新挑战。或者,客户的心态还处于对其主业旧知识范围的桎梏之内,因此习惯性地不懂装懂,并希望以此尽量降低其对律师的依赖。

此类业务形态,对律师的技术水平、沟通能力和是否能够提供增值服务的要求往往最高。

客户的主业、且客户熟悉

似乎,这种律师形态应该不存在?既然属于客户的主业,且客户熟悉其细节,为何还需要雇律师呢?事实上,“外包”的概念在此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客户可以将其部分主业中涉及的格式化、标准化的内容外包给律师。尽管一次性的律师费数额不菲,但从减少长期人力雇佣成本的角度出发,对于客户仍然是划算的。

举个例子,商业楼宇的业主要求律师准备格式化的租赁合同范本、投资基金要求律师完成对于新创企业的收购、跨国公司总部调整一些跨境税务结构安排,等等。此类业务中,客户可能拥有超过律师的行业经验和法律知识储备,甚至客户企业内的低级办事人员就可以指导新上手的律师。可以想象,此类业务对于律师的挑战是最大的!假设只是背背法条、抄抄范本,基本是会被客户赶出办公室的吧。

和所有的文章一样,光有分析,没有论点,基本就是废话。分析形态之后,对于律师朋友们,又有什么启发呢?

(1) 在律师个人的技术、知识储备中,有必要设定一定的核心领域:必须足够专业,以满足任何客户在特定情况下的独特需求。此类技术有时会有曲高和寡之嫌。但是,这种特有技术,总有发光发热的时候。

(2) 面对与律师一同快速成长的客户,必须随时考虑服务中的增值可能性。“创新”、“高效”的字牌应当时刻放在律师写字桌右侧。

(3) 集成针对低附加值业务的知识和工具(如文本)储备,就标准化、格式化的业务形态争取节省律师和客户两方面共同的时间、成本。简而言之,若是“外包”,或者客户已有足够知识储备,唯价低为利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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