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CSS 1334】香港雇佣法下的"年终奖": Top 5 FAQ

时间:05月21日
来源:CLECSS
作者:CLECSS

各位CLECSS友,今天我们很高兴收到香港的近律师行资深律师顾问Helen Liao的投稿《香港雇佣法下的“年终奖”:Top 5 FAQ》。廖律师具有中港两地律师资格,曾先后在广州深圳北京知名红圈所和国际所工作,专注雇佣和移民法领域达十余年。来港工作五年多,长期服务大中型跨国公司亚太总部,对处理跨境人才流动相关的案例颇有经验和心得。希望各位读者都会喜欢今天的文章。

(作者:香港的近律师行资深律师顾问Helen Liao)

引言

岁末年初,最近经常有客户(包括律师和HR)及各路朋友(及朋友的朋友)通过微信电话电邮等各种方式咨询有关年终奖发放的问题。有幸借CLECSS的宝地,在这里将其中被问到最多的五大典型问题的简要回答跟大家分享一下,共同探讨,多提宝贵意见。

Q1:我最近才加入公司,现在还在试用期内,是否有权主张年终奖?

首先要澄清一个基础问题。年终奖并非香港雇佣法规定的法定酬金事项。雇员是否有权主张年终奖要看雇佣合同和公司Policies的具体约定。只有Contractual的年终奖才适用《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下的相关规则。

试用期的雇员是否有权主张年终奖,要看其试用期有多长。与内地情况不同,香港雇佣法并未对试用期的具体长度作任何限制。理论上可以长达数个月甚至一年,雇主还可以单方决定延长(如果雇佣合约中有相关约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你在一个酬金期(奖金年度)内已按“连续性合约”(也即,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四周或以上且每周最少工作十八小时)受雇不少于三个月,就有权按实际受雇时间获发一定比例的年终奖。雇主在计算具体奖金数额时,雇员试用期的前三个月是可以不包括在受雇时间内的。这里有个例外,假设减去试用期的全部时间,雇员仍符合上述条件(即在一个奖金年度已连续受雇三个月或以上)的,则雇主在计算年终奖金金额时必须将包括试用期的整段受雇期计算在内。

举个栗子,如果你在2017年7月1日入职,雇佣合约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四个月,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奖金年度是1月1日至12月31日,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是每年二月初。你应有权就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受雇期间按比例获发年终奖。

Q2:我去年年中才入职现公司,今年的年终奖我可以拿么?

除了试用期的因素外,要具体看一下公司Policies中规定的奖金年度。有些公司规定的是日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也有些公司是参考财务年度和税务年度,可能是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或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等等。这些在香港雇佣法下都是合法的。如果公司policy中对具体奖金年度只字不提或不清不楚的,那就推定按农历年度(不是日历年度)计算。

要特别注意,与内地情况不同,香港雇佣法对公司Policies的生效并无民主征询的程序性要求。很多公司的做法就是直接将各类大小Policies挂在内联网intranet上,让员工自行查阅。入职签约时,还是建议找来认真读一读为好,不懂就及时问HR,做到心中有数。

Q3:我最近想跳槽另谋高就,公司按惯例上一年度的年终酬金要到次年的二月和七月分两次发放。我是否可以拿到一定比例的年底双粮、十三薪、奖金和花红?奖金和花红有什么区别吗?

香港雇佣法下,仅有一个关于奖金的法律概念,即“年终酬金”(End of year payment)。可以包括年度双粮/双薪(double pay)、十三薪(13th month salary)、奖金(bonus)和花红(粤语称谓)。从法律角度看,无论冠以何种称谓,其实质无非两种情况,约定(contractual)或酌情(discretionary)。在这一点上与内地情况是类似的。

雇员正常离职时是否可以拿到Pro rata 的End of yearpayment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其性质到底属于约定(Contractual)的还是酌情(Discretionary)的。有些公司规定年终酬金发放时雇员必须在职才有资格获得,也有些公司将年终酬金的发放时间分期延后,这种规定在香港雇佣法下通常是可行的(只要有雇佣文件明确说明此酬金的性质是discretionary的)。这一点与内地情况有所不同(例如,深圳和天津的地方性法规或法院审理口径明确持相反意见)。然而这也并非绝对,过往具体判例中,香港法院法官也会客观地考虑雇佣合约中有关年终奖条款的字句,并可能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雇主有无连续每年均向雇员发放年终奖的惯例、雇主有否为雇员设定绩效目标以决定其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等)。

例如在WONG HUEY LAN v. COLGATE-PALMOLIVE (HK) LTD. [2002] HKCU 296一案中,法官认为,虽然雇主在雇佣合约中使用了“酌情”一词,但其同时也约定了按照公司业绩及及达成销售目标状况,因此相当于设定了雇员年终奖的客观标准,而不再属于 “酌情发放的奖金”的范畴。

至于冠名为“年底双粮”或“十三薪”之类的年终酬金,香港公司大多是规定为Contractual性质的,以当年的实际服务时间为基础按比例计发,具体发放时间按雇佣合约的约定。提前离职的,在last employment day当天或七天内支付。

Q4我被公司炒了,年终奖还有戏么?

如果你在一个奖金年度内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三个月后被公司单方解雇的(比如通知解除(Termination by notice)和裁员(Redundancy)等),则有权按比例获得部分年终酬金。

唯一例外的情形是因过错或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Summary dismissal),除非之后此解雇被劳资审裁处或法院认定为非法解雇(Unlawful termination)。

Q5:我是从北京总部派遣到香港子公司工作的外派员工。对今年的奖金发放很不满意,应该如何寻求司法救济?

首先要看你是否已与香港子公司签订雇佣合约而成立香港法下的雇佣关系。如是,你可向香港劳工处劳资关系科要求就此纠纷与雇主进行调解(Mediation)。这项政府服务不收任何費用。你也可以直接向劳资审裁处(属司法机构性质)提起诉讼。在劳资审裁处的聆讯中,任何一方都不可由律师出庭代表应诉。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日起七天内向劳资审裁处提交复核申请,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这个阶段是必须由律师代表出庭的。

如未签订香港雇佣合同,劳资审裁处未必会受理(即使受理,是否适用香港法也存在不确定性)。建议按照内地法下的劳动争议解决规则向北京总部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结语

相对内地而言,香港雇佣法的总体原则是比较Employer-friendly的,充分体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契约自由精神。但无论从雇主还是雇员的角度,这并不意味着Easy handling,具体实践也可能很复杂(水可以很深)。中港两地雇佣法存在一定的相通之处,但也有很多的差异。对于经常游走于中港两地的朋友来说,建议对两边情况都要有所了解(尤其是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比如年终奖)。遇到具体问题,咨询专业人士还是必要的,以免一知半解误事。

最后,无论是“打工”还是“当老板”,祝各位在香港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