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CLECSS朋友, 今天我们很高兴再次收到Xiaohan的投稿《Uber的那些事儿(一)》。最近Uber积极开拓中国市场,相信很多朋友们都对Uber的这种Innovative的公司很有兴趣。希望各位读者会喜欢今天的文章!
(作者:Xiaohan,IndianaUniversity Maurer School of Law SJD)
Uber的那些事儿(一)
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像Uber 一样的服务型企业给乘客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迅速发展并占据了其所在领域的相当一部分市场份额。在过去的2015年中,美国加州服务于共享经济的工作者发起了对提供按需服务(service on demand)行业雇主的挑战,正是这种挑战的出现,给现阶段劳动法的适用带来了问题与挑战,主要表现在雇佣关系的认定,即司机是雇员(劳动者)还是独立承包人。(Uber在其官方网站上明确指出,司机并不是雇员,而是独立承包人(Drive with Uber and earn great money as an independent contractor))。我们这期来谈谈,Uber在美国的那些事儿。
2014年9月Berwick诉Uber一案中,Berwick起诉Uber未直接支付个人报酬和对运行花销的补偿。根据美国普通法中对雇员定义的理解,司机是不是雇员,主要看公司对司机是否有“控制权” (right to control)。如果司机对自己的工作有自主的“控制权”, Uber 不参与工作中的管理,对如何完成工作的方法不做具体的要求和管理,那么司机就不属于雇员;相反,如果Uber每天都对工人的工作方法和时间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那么司机就是真正意义上的雇员。2015年6月,加州劳动委员会应用了加州最高法院在Borello一案中的原则,即“控制权(right to control)”中加入考虑多因素的原则,包括经济因素,来判断是否属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劳动委员会认为,公司对司机具体工作细节,如工作时间等的掌控并不是决定因素,即使没有工作细节的规定和要求,司机的劳动是Uber公司日常经营运行的必要部分,只有司机完整的完成了工作,公司才能正常的运营,那么司机Berwick就是Uber的雇员而非独立承包人。根据加州劳工法典(Labor Code §2802),Uber因此需要偿还司机在履行职责中的必要花费。Uber在随后的声明中强调本案的判决对公司的其他司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同年9月,加州联邦法院法官Edward Chen通过了三名司机要求集体诉讼的请求,这意味着在加州将近16万Uber司机(包括2014-2015年仲裁条款下的司机)都可以加入诉讼为寻求运营车辆的里程和小费的偿付(总价值510亿美元),偿付目前不包括运行车辆的相关花费(如车辆保养和加油)。审判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对司机雇员身份的认定,审判采取陪审团制将于2016年6月进行。 Uber反对集体诉讼,认为不能找到一个典型的Uber司机,即他(她)不可以代表多数其他希望享受灵活性和自主性的独立承包人的利益。对于发起诉讼的原告方律师来说,他们强调对司机身份的认定并不会使司机的工作灵活性和自主性受到限制,而是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司机作为雇员应享有的权利。一些支持者提出,将Uber司机定义为独立承包人使得公司方节省高达30%的应付薪酬税(payroll tax薪酬税是雇主按规定要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并转交给政府的州税和联邦税,以用来资助当雇员残障丶失业或退休时可能符合资格领取的福利),这种情况给市场带来一个相对不公平的竞争。
那么对于Uber公司来说,使用独立承包人的好处有哪些呢?首先,可以为公司节约开支,雇主不用负担员工的社会保险,州和联邦失业税和应得福利;雇主可以选择是否为员工提供与工伤有关的保险;与工资工时的相关法律在这里也不适用(如有关加班的法律);还可以减少有关歧视索赔、非法解雇和失业救济诉求的案件。而使用独立承包人的缺点在于:雇主不能对运行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行干预;解雇独立承包人必须是“有原因”(for cause)且解雇原因包含在约定合同中(这与美国解雇雇员自由原则(employment at will)不同,解雇自由原则是指,除一些特定例外的情况之外,如以积极参加工会为理由解雇等,雇主可以凭借任何原因或者没有原因解雇雇员);对于收到雇主为独立承包人填写的1099-MISC表格的员工,其雇主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在向就业发展部(EDD)递交DE 542表格;将雇员错误地归为独立承包者会产生罚金,且雇主会因没能为员工填1099-MISC表格导致罚金增长,这时员工也被赋予追溯利益的权利。
普林斯顿大学Krueger 和康奈尔大学Harris在他们的新论文(A Proposal for Modernizing Labor Laws for Twenty-First-Century Work: The “Independent Worker”)中,提出了一个适应共享经济体制的新分类,即司机属于一种“特殊的雇员”,此类雇员应享有民事权利、结社权和享受一定收入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等。但是不强制规定工伤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限制,因为这些权利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来解决。对Uber司机身份的认定,目前立法者认为不能急于改变现有划分,但要将改革认定雇员身份作为首要任务。
Uber 于2015年10月宣布正式入驻上海自贸区,在中国成立了其唯一一个美国以外的独立公司(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把业务搬到中国境内服务器上。如今,Uber已经进入上海、北京、成都等21个城市。那么在中国市场里,Uber已经或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呢?下一期来谈谈,Uber在中国的那些事儿。
参考:
1. Uber Technologies, Inc., A Delaware Corporation v. Barbara Berwick, Case No. CGC-15-546378
2. Another Employment Case Filed Against Uber in California, http://time.com/4091195/uber-employment-case/
3. GigNews Explainer: Uber’s Driver Arbitration Clauses & the O’Connorv. Uber Class Action, http://onlabor.org/2016/01/04/gig-news-explainer-ubers-driver-arbitration-clauses-the-oconnor-v-uber-class-action/
4. How Uber Plans to Fight a Looming Class-Action Suit, http://www.wired.com/2015/09/uber-appeals-class-action-ruling-in-worker-misclassification-lawsuit/
5. 1099 Form: a type of "information return". It is a tax form that you get in the mail if you received certain types of income during the year. You generally have to report the information from a 1099 on your tax return.
6. When Will Labor Laws Catch Up with the Gig Economy, http://www.theatlantic.com/business/archive/2015/12/new-laws-for-the-gig-economy/419745/
7. Seth D. Harris and Alan B. Krueger, A Proposal for Modernizing Labor Laws for Twenty-First-Century Work: The “Independent Wor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