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CSS 576】中国企业投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利润分配模式初探

时间:06月12日
来源:CLECSS
作者:Jerry Liu

各位冬至快乐!祝各位CLECSS朋友们今天都能早下班,早点回家陪陪家人!今天很高兴收到Jerry兄投稿《中国企业投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利润分配模式初探》。希望对PE有兴趣的朋友们会喜欢!

作者:Jerry Liu,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密苏里大学Kansas City分校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多年并购,公司法法律服务经验


随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迅猛增长,中国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LP)投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PE Fund)项目也日趋频繁。

中国企业在投资境外PE Fund时,可能比较关心管理团队的投资背景、基金的投资产业、基金期限、管理费等。毋庸置疑,这些事项是非常重要的商业考量点。但本文希望投资者同样关注另一个要点—即基金的利润分配模式,因为该点系重要商业条款,与客户的商业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是重要的法律条款,并易为客户所忽视。另,境外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LPA)多以晦涩的法律英文书写,更使得该条款可能成为法律陷阱,或者成为普通合伙人(GP,一般同时为基金的管理人)从其他商业条款(如管理费)找利益平衡的地方。

故,本文作者就中国企业投资境外PE Fund中的利润分配模式进行了初步总结,希望对中国对外投资的企业在PE Fund投资中的商业和法律谈判提供些许帮助。(为了更好的让读者熟悉某些专业英文词汇和语句,本文某些部分标注了英文。)

I境外PE Fund中惯常的利润分配模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境外PE Fund中利润分配方式自然就会分成多种模式。限于本文篇幅,我们主要介绍以GP利润分成(Carry)的触发时间为标准而划分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按项目分配(deal based)模式,一种是本金优先返还(all capital first)模式。

按项目分配的模式,是指PE Fund单独计算退出项目的投资收益并按照一定的规则在GP和LP之间进行分配的模式;由于这种模式一般在美国PE Fund中采用的比较多,所以一般被称为American Waterfall。

另外一种本金优先返还的模式,是指PE Fund只有在投资人实际缴纳本金得到全部返还的情形下,才会按照既定的规则在GP和LP之间进行分配的模式;由于这种模式一般在欧洲PE Fund中采用的比较多,所以一般被称为European Waterfall。

II两种分配模式的分配顺序分析

上述两种方式都称为waterfall,就像瀑布之水从上往下流动时,都会在上一个层面充满之后,才会流到下一个层面,比较形象地体现了在两种模式下都存在的分配顺序。若不考虑投资收益的触发点,基金的投资收益惯常会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首先GP会按照其在PE Fund中的实际出资比例(如2%)享受收益,例如投资收益(减除开业成本、运营成本等)为一百美金,则GP可以拿到两个美金。之后的剩余部分(如九十八美金)要按照一定的规则顺序在GP和LP之间分配,例如:

(a)首先100%的部分应按照比例支付给LP,直至LP收回其在当前退出项目的实际出资额或实际出资总额(aggregate capital contribution),之后若有剩余然后才

(b)100%支付给LP,直至LP收到一个固定收益比例(preferred return,如投资额年利率8%或10%),之后若有剩余然后才

(c)100%支付给GP,直至GP收到一笔达到LP之前已经收到数额一定比例(如20%)的追补数额(catch-up payment),之后若有剩余才

(d)按照一定比例在GP和LP之间分配(如GP 20%,LP 80%)。

当然,上述的分配顺序和每个层级的比例都是各方可以协商确定的。即便在LPA范本已经确定,甚至某些LP已经签署LPA的情形下,某一个特定的LP仍然可以利用Side Agreement的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约定。

III两种分配模式的对比

项目分配模式和本金优先返还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上节第(a)款中,LP收到的是针对特定退出项目的出资额,还是LP的实际出资总额。若是针对特定退出项目的出资额,则为American Waterfall;若是针对LP的实际出资总额,则为European Waterfall。这两种模式虽然从文字上看可能会令人觉得差别不大,但在实践中则可能会对LP的收益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GP开始收到Carry的时间点,和多个退出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

一般来说,如按照项目分配模式,只要有项目退出,PE Fund就会就该退出项目计算Carry。但对本金优先返还的模式,其需要整体计算LP的投资额,甚至不但包括已经退出项目的投资额,也包括LP已经实缴但仍未(投资并)退出项目中的投资额;这对于GP来言,其Carry的收益时间可能有很长的时间区别,甚至数年。

另外,按项目分配模式一般是按照退出项目单独计算该项目的利润和亏损。这就意味着,如果某个退出项目是盈利的,则GP就可能获得Carry,尽管其他数个投资项目是亏损的;在这种情形下,若按照本金优先返还模式,由于PE Fund一般是合并计算退出项目的利润和亏损并填补先前亏损,则会在GP收到Carry的可能性和数额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

IV对中国LP的建议

尽管在实践中这两种分配模式可能随着基金的具体情形而产生变种,但是一般来讲,本金优先返还的方式较按项目的分配方式,对LP更加有利,对GP更加不利。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PE Fund中,如果议价能力允许,应尽量争取在利润分配上选择本金优先返还模式。当然,由于每个投资项目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客户也需要在咨询律师的基础上,根据基金的具体情况在其他关键点(如管理费、回拨条款、项目跟投等)找到商务和法律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