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CSS 473】聊聊合同这玩意

时间:06月12日
来源:CLECSS
作者:JZ

CLECSS今天很高兴收到JZ的投稿《聊聊合同这玩意》。JZ文章谈及律师制订合同的各种情况,文笔风趣生动,大家不容错过!喜欢这篇文章的朋友们,记得在文章底部打赏给JZ (我自己就会率先打赏给JZ)。

作者:JZ,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纽约州和中国大陆律师资格。十余年并购、公司、金融服务、监管行业和房地产业务经验。CLECSS组织初始会员,多次为青年法律人和法学院学生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专业技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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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祝普天下所有老师今天节日快乐!!

刷朋友圈,看到一新现象:不但TERM SHEET只用一两页,连SPA也只用一两页的短版了。吓得作者感叹本行业发展有时让人看不懂之余,不免也“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特以此文来探讨、摸索一下:究竟该咋整合同这个玩意捏?

要不要书面合同

凡律师说一个需要律师介入的交易不需要书面合同。作者的第一反应:不专业!

咱们这一行,天生不是(也不能)以乐观和信任他人来作为服务的心理基础。客户如果只是想找一个乐天派律师来背书一个不要书面合同的交易行为,很遗憾,风险不但是这个客户的,也是这个律师的。

大部分情况下,很不幸,这个原则也往往适用于短版的书面合同。

当然,读者如果想继续和作者探讨诸如街边买个桔子、吃碗拉面是否要书面合同,或是恋人之间送个礼物要不要签个契据,哥只能说:

朋友,你法律书看太多啦。。。别老抬杠,有空咱也看看人文艺术类的,好不?

好合同,差合同

啥叫好合同,啥叫差合同?各有各说,没有定论。但简而言之,作者认为满足以下层层递进的所有标准,才可能是一份合格的合同:

1. 没有错别字、错误引用、丑陋格式或遗漏签字方等基础技术失误(遗漏签字方的还真见过,服了他了)

2. 不存在法律硬伤(你要起草个赌球的合同却又不走体彩途径,文件再漂亮也不合格。请参考郭MM下场)

3. 权利义务结构清晰、时间表顺序设定和表述便于参考执行、阅读便利(作者一再说了,人类的眼球是有极限的。不分段的大块文字,10-12号字体,凡超过8行,到哥手里一律breakdown)

4. 法律上有“撕破脸”后的救济(法学院学的就这个,不赘述)

5. 如果法律上的救济效率低,或根本没有法条或案例的救济,考验律师的地方来了:一个现实的、互相牵制、互相约束、可以退出、允许alternative的架构,才是真正的非诉律师服务的核心

考虑目前我国司法执行的效率,第5点才是重点。赶时间的朋友可直接拉到本文最末标题。

长合同,短合同

没有标准,看交易复杂性。60页的合同对某些交易而言算短了,两页的合同对某些交易而言算长了。

但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是:大部分流转到争端解决律师那的合同文件,假如争议不是由于前述14点的失误所造成,那一定是写短了。。。

所以很不负责任的问一句(仅代表个人立场):不论缘由而极力主张合同越短越好的,不会是想给自己(或同事或伴侣)在未来的争端解决业务留个伏笔吧?如有冒犯,欢迎决斗,哼!

写合同的技术和参考

仅就英美风格的合同起草技术而言,推荐三本书:

1. Working with Contracts,作者:Charles M. Fox,出版社:Practising Law Institute

2. Drafting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 An Analysis of Contract Clauses,作者:Marcel Fontaine,Filip De Ly,出版社:Transnational Publishers, Inc.

3. A Manual of Style for Contract Drafting, 作者:Kenneth A. Adams,出版社: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Business Law Section

关于如何移植并在中国实操环境下考虑合同的起草,建议可以翻翻CLECSS过往讲座系列的一些资料,链接:http://www.clecss.com/?page_id=7。有点旧,但可能还有些参考价值。

合同的国别和风格

仅个人经验里对各国合同风格的鉴别:

1. 美国:最长,不爱加目录,专有词汇定义大多会放在条款内而不是专门的第一条或附录。动辄几十、上百页(改过一个两百页的,再也不想玩这种了。。。)。喜欢长段落,大块堆砌。全文阅读前请务必先备好巧克力(边看边吃)和燕窝眼膜(完事保养)。

2. 英国系:略长,大多会加个目录便于翻找,定义一般单列第一条。20-40页主文算是普通长短,且爱按逐级序号分段。新加坡、香港合同略类似。

3. 欧陆系:有些英文版算是比较干净简洁了。写的好的能让人惊艳,写的差的不禁让人质疑有些表述究竟在说啥。再仔细一想,哦,对了,某些欧洲语言喜欢把两个三个单词拼一起变成一个新词。这个语法学也拿来在起草国际合同里用,很累人那。

4. 澳洲系:老的没咋见过。近几年的版本越来越干净、简洁、清晰,逐渐成为简易英语的典范。

5. 中国系(?):嘿,真还没中国系。看这个版子最早是哪来的。如果是前述国外版本的翻译,逐年更新改良,可能质量还好。假如是所谓官方标准或示范文本。很不幸,仔细一琢磨,大部分标准或示范文本得大改。假如是某律师自己从第一个字开始写,再拼拼凑凑多个条款而成,那就更难判断了。往往结构难辨,经常难分雄雌。。。如果读者今天正好会收到一个此类“自造”文本需要修改,作者先祝您好运~

写合同的核心考量

曾经和朋友们聊过这个:究竟在中国大陆的实操环境里,该怎样写合同呢?

不少交易文件,只顾列各方义务及承诺的时间表,却不考虑现实中“如果做不到呢”情况下的可执行性。一旦发生僵局,往往无法使合同关系继续履行,而任一方也无法通过某一种主动行为来退出或打破僵局。

不少“短版”合同,往往会有这个“短板”。只做到“合格合同”的前4个标准,套用现在流行的说法:一般会“然并卵”。

所谓法律工作者,责任就是比你客户和对方多想一步,再多想一步,再多想一步。真正好的合同,必须得提供客户一个“不用主动采纳争端解决条款即可有选项的方案”。这个方案,才是非诉律师优质服务的核心。

以一个双方的双务合同为例,概括说来:

1. 双方各自的义务,不能是两根平行的铁轨,而应设计成交互的“拉链式”时间表。一方完成一项,另一方才启动一项。利用先履行抗辩的概念,使非违约方有书面合同依据暂缓自己的义务履行,直至违约方纠正。

2. 必须有除了争端解决条款外的选择性方案。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某项义务,合同里若在违约认定、终止撤销、以及争取司法救济之外,直接赋予另一方抵扣价款、暂缓交付、划归保证金等权利,才算是给对方加上了违约的“心理压力”。

3. 赋予己方客户选择权。这得看交易具体情况。在客户的对家未履行某项义务时,若客户根据合同既可以扣除定金、保证金,也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另找合作伙伴,还能继续通过司法救济追索其他违约补偿 – 这个假设下,又有哪一个对家是乐于违约的呢?当然,假如是10年前房价每半年翻番的市场情况,咱也没辙。。。

对了,读完这三点,有读者要说了:哥,你这三点在法条上都已经有原则性规定了呀,不用特地在合同里设计,直接让客户在出了问题时大家再打官司好了嘛?

关于这个,哥的评论是:真正写的好的合同,得能用来避免官司。该付钱的读了合同,觉得不付钱更不划算;该履行的读了合同,觉得必须履行才更安全。这样的“无讼合同”,才是真正的好合同。

以第1点提到的“先履行抗辩”为例:让你的客户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去证明对方未履约才能安心暂缓自己的履行,相较于让守约的客户直接按合同书面条款暂缓履行,坐等对方来折腾;若你是客户,哪个情况更舒爽?

如果啥都能留给法条和官司去解决,还要律师干嘛呢?大家可以去法院门口当黄牛,光卖卖立案号就也可以糊口啦。苦的倒真是客户和法官。。。

再说了,你客户的不少对家,根本不怕打官司啊。。。对哇?

最后打个不恰当的比方:美苏要不是互相用核弹头瞄准对方,冷战早变热战了。罗辑要不是作为执剑人盯着墙壁,三体人早成功殖民地球了。这双方之间来个三、五页的君子协议,真有用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