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CSS 1455】谈谈“外所转内所”

时间:06月28日
来源:CLECSS
作者:CLECSS
作者:Simon Mui 梅品和,CLECSS创办人,美国斯坦福商学院管理硕士,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及法学专业证书;纽约/英国/香港律师,多年国际律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经验。

引言

今天周四,各位工作愉快!

首先替自己卖个广告,我香港西九龙的房子(三房两卫)前租客退租了,有兴趣在香港租房子的朋友们可以私信我。

昨天【CLECSS 1454】《年轻律师:需要在外所待一下吗?》很受欢迎。根据昨天的投票,最多朋友是打算在外所做几年,之后回内所。那外所转内所,要注意什么事情呢?这篇文章是写给做非讼的年轻律师做粗略参考的,我并没有做非常深度的探究。

业务性质

如果你在外所做海外或香港资本市场,转回内所不一定很Match。毕竟海外资本市场律师跟A 股律师做的事情不太一样。当然你也可以做海外证券市场的中国律师,研究一下架构等,但终归做海外证券的中国律师角色有限。(注:当然,你也可以去内所的香港办公室做,那就可以直接做香港及海外资本市场。)

一般比较能衔接的,是基金及并购等业务。毕竟无论是用中国法,还是用英美法,并购投资时的技巧都大同小异。你转到内所后,可能分别是以前用英文多,现在用中文多,也要强化一些中国法规知识,但总整体而言较容易衔接。

客户

至于客户方面,也要注意是否能成功转移。例如说,对某些国际投行而言,做IPO时只认国际品牌律所。从一个外所跳到内所,并不一定能把客户带过去。如果是Banking方面,如果你要去的内所还不在那些银行的Panel上,也需要一些时间把该内所挤上那些银行的Panel List上。

一般而言,做并购和投资比较容易。当然大的基金也涉及是否在他们的Panel List 的问题。但一般中型,中小型的并购或基金投资,对于大品牌没有那么严格。所以假设一个律师从一个外所出来,以前专门做中型或中小型的并购或基金投资,一般会较容易把客户带过去内所。即使客户不能全带过去,只带一部分,再以此为基础发展其他客户,也很容易做起来。

结语

今天的《谈谈“外所转内所”》,只写了我一些粗浅的观察,让年轻律师早点思考外所转内所的有关事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另,有兴趣在香港西九龙租房子的朋友,可以私信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