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CSS 185】实践中做反垄断申报的注意点(从跨国公司法务的角度)

时间:07月01日
来源:CLECSS
作者:Frank Qiu

作者:Frank Qiu 邱旭,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律师,多年中国律师事务所经验和汽车零部件行业、消费品行业跨国公司法务经验

笔者今天想分享一下做反垄断申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少许感受,主要是从跨国公司法务的角度,由于经验并不多,希望各位批评指正。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案件数量在增加

从2013年开始,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的数量增加得比较快。这从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公布的各年各季度批准的案件数量可以看出来。2008年8月到2012年9月,商务部无条件批准的案件共458个,算下来平均每季度约27个,而从2012年第四季度到2014年第三季度,平均每季度约54个,数字翻了一番。

近几年,在《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基础上,一系列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配套规定陆续出台,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来,这样使得市场上的经营者集中项目的申报就有法可依(再不申报就没道理,可能商务部也加大了查处力度,不知道),于是申报案件的数量多起来。这些配套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09-2012);《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2014)。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程序、时限、不申报的后果

关于这部分内容,法律规定得比较清楚,相信大多数律师都比较熟悉、甚至已经做过很多案子,笔者不作展开。

经营者集中申报,具体做什么

从法务的角度,笔者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工作归纳为以下三个阶段,主要是让公司内部非法务部门的人快速、清楚地了解申报工作是什么,以便请他们配合法务部门(通过外部律师)做好申报:

(一)填表。

需要填写一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申报表共计有19个填写项目,其中有必填项目和非必填项目。对于绝大多数项目,申报表都后附了填写说明,鉴于申报表中的不少项目专业性较强,一般建议应仔细阅读后再填表。申报表的大多数项目应填在表中;表中标注为“见附件”的(如,申报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公证认证文件等),建议做成附件;申报人如果认为需要提供申报表没有提及的其他文件,来对申报表中的某些项目进行补充说明的,可以提供补充文件,这些补充文件也建议统一做成附件。填妥的申报表需要有申报人的盖章和签字;如果是委托外部律师申报的,申报表可由律师事务所盖章,申报人并应提供盖章的委托书。

(二)申报。

填妥的申报表需要报送到商务部。目前实践中是网上、纸质版都要报。网上报,需要安装一个软件客户端,可以在商务部网站上查到,最新的版本是2014年9月1日更新的。纸质版,需要亲自报送到北京的商务部反垄断局办公室。申报文件被收进去后,当天反垄断局就会出一份受理单,叫《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受理单》,上面主要会记载受理日期、受理人、受理单号、查询密码和查询网站(可以查案子的状态)、所收文件清单,这个单子相当于文件收据,需要保留好。

(三)等候和回答补充问题(如有)。

接下来就是等。商务部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给出结论,批还是不批,对于申报人来说,就是我这个经营者集中是能实施还是不能实施。

如果商务部对报送的申报表还有疑问,会发一份补充问题清单,要求申报人回答。补充问题一般不会太多,会比较集中,问的都是商务部针对这个案件最关注的问题。商务部一般给8到10天的回答时间,应尽快按期回答,实践中如果超过一两天问题也不太大。商务部完全有可能针对申报人的回答继续提问,补充问题可能有几轮,这很正常,视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情况。所以第一轮补充问题就要认真对待,这些回答应该是经营者集中能否被顺利批准的关键。对于补充问题也不需要太害怕,针对商务部的提问回答到点子上就可以,商务部清楚了,就不会再问。

经营者集中申报,在做的时候具体注意些什么

以下事项,对于没有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公司来说应予注意,法务部门和外部律师应予指导和提示:

(1) 最新的申报表是2012年更新的版本,不能用错。

(2) 申报表中的部分项目,答案可能不容易确定。例如,17项(交易是否需要在其他国家/地区申报),答案在进一步调查确认前可能不知道,而调查确认可能需要费一点时间。这时,首先建议调查确认后再填,如果因故无法调查而一定要先填报,可以考虑填写“否”(只有 “是” 和 “否” 两个选项)。

(3) 申报表中的项目,通常以7项(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第8项(相关市场的供应和需求结构)、第9项(市场进入)最难填写。填写这几项内容,不仅需要了解申报项目所在行业的基本知识,可能还需要一定的经济、市场知识,光依靠律师就不一定能够搞定,而往往需要借助公司销售部、采购部、市场部等的力量来完成。这时候,建议由法务牵头组织项目小团队,调动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外部律师的力量一齐完成填写,开几次会议往往是有必要的。有时候,为搜集相关信息(如,相关市场上的主要竞争者相关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可能还需要使用它的外部机构(第三方调查机构、行业协会等)提供帮助。

(4) 对于申报人来说,申报表中部分填写项目的答案可能属于商业机密,为此,申报人需要确保这部分内容能够真正保密。一般建议,为申报表各填写项目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向法务、外部律师和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披露外,不应再作扩散。需要注意保密的填写项目通常包括:7.3项下的集中各方及主要竞争者市场份额具体分析,第7.4项下的主要竞争者相关信息,第8.1项下的集中各方在每一相关市场的主要供应商,第8.2项下的集中各方在每一相关市场的主要客户,第9.3项下的进入的总成本,等。

(5) 需注意,拿到受理单(上文提到)不代表案件已在商务部正式立案,只代表商务部收到了申报资料。商务部通常在发出受理单一段时间之后,才会发一份《立案通知》,正式立案应以这份《立案通知》为准。商务部如果有补充问题清单,会在受理单和《立案通知》之间的这段时间进行,因为补充问题的数量、轮次不好说,这段时间会间隔多长也就比较难说。这也就是说,《反垄断法》规定的初步审查三十天、进一步审查九十天的时限,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一定是三十天或九十天,很有可能被拉长(当然,也不排除简单的案件,用不到三十天或九十天)。

(6) 关于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笔者认为,是法律赋予了商务部针对不同案件采取不同审慎标准的权力。至于哪类案件初步审查就足够,哪类案件需要进一步审查,笔者不清楚,希望资深律师给予指点。但笔者听说到一个情况,由于商务部反垄断局目前实际审案人手不充足,而申报案件又比较多,因为做不完,有时会让部分案件进入进一步审查(如果是这个理由,难以让人接受)。

(7) 在正式申报前,申报人可以与商务部反垄断局(商谈处)进行约谈。所谓约谈,主要是申报人与商务部就申报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沟通,可以是申报人认为关键的问题,也可以是商务部认为关键的问题,约谈可能解决这些关键问题(解除商务部的疑问),从而使得正式申报后的审查时间变短。但这并不一定。考虑到约谈所花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三十天或九十天之内,申报人需要自己考虑是否进行约谈。笔者的理解是,除非案件真的存在比较大的问题,例如集中确实存在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的,或者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分析、供需结构等(申报表第7项至第9项)较难解释清楚的,约谈的必要性不是特别大。

(8) 另需注意,实践中,商务部下面的省级商务厅有时也会要求看一下申报内容。这通常发生在经营者集中的项目本身需要由该省级商务厅或其下属商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于这种要求,一般建议应配合,但申报人应清楚,商务部下属商务部门的意见并非是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官方意见,官方意见只能是以商务部反垄断局的意见为准。

结语

笔者注意到,跨国公司因为对合规要求比较高,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往往比较重视,一旦有并购或是新设JV的项目,一般都是严格按照申报标准和规定比较主动地申报。应该说法务的工作在宏观上比较容易得到支持。但微观上,针对一些难度较高的申报项目的填写,收集信息往往比较费力,加上一些专业术语和问题需要转化成公司相关部门能理解的内容,比较费时。跨国公司的经营者集中项目,往往对时间节点的要求比较高,一环一环都定好时间,法律手续如果延迟了,对整个项目特别是正式经营的节点会有影响,十分希望外部律师可以提供更快捷、高效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法律服务,同时把握法律新动向(例如,简易案件申报程序),为跨国公司的项目节省更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