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CLECSS朋友们,继【CLECSS #473聊聊合同这玩意】以及【CLECSS # 480聊聊律师沟通这玩意】,JZ推出年底压轴之作《神马玩意系列之三:聊聊律师的L.O.V.E.这个玩意》!这是CLECSS公众号年底压轴文章,希望支持CLECSS原创文章的朋友们在文章底部多多打赏,谢谢各位!
【作者:JZ,某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个只在CLECSS公众号po文、专门逗法律人乐子的段子手,纽约州和中国大陆律师资格。十数年并购、公司、金融服务、监管行业和房地产业务经验。CLECSS组织初始会员,多次为青年法律人和法学院学生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专业技术讲座。】
欢迎转发。但未经作者同意,各公号请勿转载。同行相敬,面斥不雅。
继【CLECSS #473聊聊合同这玩意】以及【CLECSS # 480聊聊律师沟通这玩意】,我又来了哦。
前两天吧,咱们CLECSS的群里聊一个协议的起草细节。我随口谈了一个自创的LVE理论,貌似惊到大家。一个篮球打得相当、相当不错的小友的私下评论:“Z哥这个装我给满分”~哇塞,那么高的评论,当然值得哥花点业余时间,把这个理论的加强版:“L.O.V.E.四字真诀”写出来和大家聊聊。
友情提示:标题纯粹为博取眼球,本文非情感类鸡汤文。被标题误导和/或赶时间的读者可当即按Iphone小圆键或Android的弯箭头。时间宝贵,别浪费!
律师作为乙方,处在食物链的下端,一个非常挑战的位置。按照HK兄的说法–律师和律师之间是竞争者,法务现在也是律师的竞争者。按照我自己的体会,一个会议室里,难得有出了好消息时大家集体感谢律师的场景;来了坏消息时,律师倒是可以调整一下呼吸,挺直一下腰板,准备背锅。律师工作嘛,大体就是酱紫了。
但这太不正能量啦。
今天来点正能量的,聊聊哥自创的L.O.V.E.理论。
L – Legality |合法性
合法性的判断是律师工作的第一要务。这句话说得真是气势十足,仿佛有无穷的道理。大家苦读法学院,大部分时间是在学习、讨论、研究不同事实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好比当年沿街做法援时:啊,大婶,你老公外面还有一个老婆?非法的!!犯罪!!!似乎法律人的工作就这么简单,好有范儿,好有feel。一度甚至以为这样就可以做律师解决所有难题了。。。
但是,哈哈,插一句:我最喜欢说但是了。没有机会说但是,不就没办法装逼了么?
但是,合法性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黑白分明、清清楚楚的轻松活。有时由于客户有意无意地藏藏掖掖,有时由于律师对某一个事实要素理解的不深刻,有时由于成文法和判例并未对某一个事实模式已有一个“水晶清楚切”(a crystal clear cut)的判断。于是,律师对合法性的判断太容易失误了。
举个简单例子:故意杀人,per se illegal。雇佣童工,per se illegal。超简单吧?很方便律师来判断吧?但是,喏,但是又来了,故意打人呢?一定非法或犯罪吗?家里小孩打碎了花瓶可不可以打两下?老公、老婆偶尔互相打一巴掌你说要不要抓起来?13岁的00后Nerd表弟有双特灵巧的手,帮你开发个把妹App你到底该不该给钱?-我就举个栗子,我没有表弟。。。
嘿,总之,如果人生万事都是黑白分明,当然大家活得轻松。但是,如果所有事实模式都是黑白分明,还要律师来干嘛呢??擦,人生的“但是”真是太多了。
你一本正经穿着定做的西服带着阿玛尼的眼镜,此时进来一个客户,问你故意杀人到底是不是合法,收不到律师费的啊。当然,如果和我一样爱装,你可以很客气地说:但是,国家司法系统的处决是合法的哟,亲。
哎,律师不是很好当的好吗?“最简单也最困难,饭要粒粒分开、还要沾着蛋” –庾澄庆是这么唱的。
V – Validity |有效性
对,作为一名交易律师,我们先谈有效性,一个从事民商事交易或私法诉讼的律师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觉得是当年向某位现在已经从政的H老师学习法理学时,这个问题我并没有研究透,错在我,不在这个当时还长发飘飘的教授。
“合法,就一定有效吗?”凡是合法的事实模式或交易安排,就一定能在当事人甚或针对第三人能产生有效的约束力或排他的效力么?曾几何时,这个问题经常困扰我。
好比过了司法考试的青年朋友,并不能说自己已经是一名成功的律师;好比一名资深的律师,并不能说自己一定能干好法务的活;好比一名出色的律师,并不能轻松升为合伙人;好比一名对公司业务和产业知识面面俱到的法务,并不能拍胸脯说自己能解决所有的难题一样。人生的很多要素,之间并没有那么逻辑的逻辑关系。
当然,咱也别盯着咱们的司法考试来批评。这个全法律界共同批评司法考试实际作用的倾向很不好,很幼稚。参加过两个不同国家的律师考试并大致尝试在两个司法管辖区执业后你就会迅速地发现:法学院教育和资格考试,说到底讨论的主要还是众多事实模式的合法性研判;有效性的成就,并不是学历教育或资格考试的主要任务。
合法的事,要产生有效的效果,未必是一蹴而就可以无需前提的。合法是个基础,是否有额外条件,需要律师好好研究,并且考虑是否存在必要的成文法正面前提条件需要满足(例如行政审批和事后备案),是否存在成文法负面前提条件需要排除(例如某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甚至有时需要人为地添加适合交易的条件(例如保证金换尽调排他期)。这个功夫,就不是咱们的司法考试能给予足够培训来简单解决的。很多时候,得靠律师琢磨、思考、再按照人生经验和对社会的深刻观察来进行判断。
否则,怎么可能律师干得越久越值钱呢?你说对吧??
E – Enforceability |可执行性
可执行性,包括司法的可执行性和实践的可执行性。关于实践的可执行性问题,在哥的神马玩意系列的“聊聊合同起草这玩意”那篇文章里大致聊了个梗概,今天不赘述,大家可以用微信搜狗“挖坟”找找(最近不是流行摸金校尉么,给大家也添点乐子)。
关于司法的可执行性吧,来说一个哥在美国念老流氓时怎么装逼的段子:
教授:So, now we see this case, this non-coercive and non-draconian defensive system was determined legal and valid. Let’s move to the next case …
我:Sorry sir, question.
教授:Go ahead, Mr. Z.
我:What if the defendant refused to respect the court decision and kept the door shut to those stock buyers?
教授:… euh… what do you mean, Mr. Z?
我:In some Asian jurisdictions, unless involving court marshals, such defendants may still intentionally set up unreasonable burdens for plaintiffs in enforcement. Or, an administrative agency may also decline to cooperate even if the court marshals knock the door with a properly made court decision.
教授(面露难色):… euh… good question … maybe, let’s first do a break now …
从这段对话,大家就能看出为啥我的LVE理论经常能把法学院教授吓尿了,无法回答,故不得不宣布下课去上厕所。。。
这其实是一个社会在经济和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千万不要以为“执行难”这个问题只在中国大陆有,或觉得只有中国大陆的“老赖”最无赖。没空做研究呢,可以多看看碟嘛。看过《大地惊雷》、《荒野大镖客》、《狂野七人》等西部片或者和哥一样看克林特伊斯伍德长大的朋友就会知道:美国,也有一段时期,因为缺乏警力执行法院判决,不得不安排私人执法者(Bounty Hunter)骑着小马四处抓人头嘛。一味批评我们目前的社会状态,不考虑原因和其阶段性,太武断。
我知道诉讼律师的苦衷。一百件胜诉的合同纠纷,能拿到20件Special Performance的判决,你已经很了不起了。当中,能有5到10件通过或不通过司法执行能真正使被告顺顺利利履行完毕曾被违约的誓盟,哇塞,我对你简直惊为天人。。。
这个问题,估计我这代人看不到真正的解决和大转折般的改变。只能靠律师来在实践可执行性上下功夫,替客户设计可以锁定交易各方的拉链式安排。是否是一个这个产业的专业资深律师,大部分时候考校的就是这个功夫。
岔开一句。当年学习公司大股东和董事的信托义务,考量大股东启动的利用公司盈利对外社区服务是否会损害小股东利益这个问题上,哥和公司法教授开玩笑,说:从这个案例来看,高谭市的布鲁斯韦恩,拿着公司的钱买装备打流氓,根本就是违法的啊。。。
好的实践型律师,在客户看来,就好比街上单独行走的你遇到打劫时见到蝙蝠侠的感觉吧:实践中的执行,就要这个效果。报警时警察说:他违法,你有效,我的执行再等等,没用啊。。。
O – Option |可选方案
回到曾经上铺的好兄弟,一生的好朋友,Frank兄的问题:一个合资企业间股东的“一致行动协议”,起草起来有啥讲究:
L–这种协议不在合同细则的规定里单列,但本着私法自治的原则,不能说本质违法,所以可以合法哦。
V–如果是代理董事投票、股东表决安排,在代理法上面没有太多成文法复杂条件,如果POA写清楚,可以有效哟。但如果涉及到违约时的小股东“抓售”(drag along),需要考虑因为此类协议未经审批,效力值得“呵呵”哟。。。
E–但即便商委和工商的朋友特别先进,同意你合资合同里的抓售安排,也未必有司法执行性哦。拿着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去商委和工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手里没有小股东配合签署的决议等形式文件,未必可以执行哟。。。
好了,一个合格的6年级律师说到这个程度,很不错了。甚至能应付大部分拿工资的客户了。但如果遇到的客户是个发工资的,上面的三个分析还是渣,特别渣,一点创见也没有。如果我媳妇熬成婆成了法务(总监),这种律师坚决不再用,因为很诚实地说:没用。。。各位法务亲们,你们说对吧?
加个O吧,凑成LOVE吧:设计一个合适的违约金吧,如果对方小股东违约,大股东可以主张一笔违约金,让小股东去苦苦证明事先约定的几十、几百、几千万违约金是显失公平的吧。这样,至少能给客户(大股东)一张牌。好不好打是一回事,给不给牌,是另一回事。
谁说蝙蝠侠帮你解决所有问题?能救你一次、指条安全的明路就已经到位了好吗?这时候,你作为客户好意思不付律师费吗?
毕竟,到年底了。
最后,我们一起唱:L \ O \ V \ E,L.O.V.E.
够正能量不?
【注: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 Big; Do Big”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