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CSS 47】美国律师到底在亚洲法律市场在做什么?

时间:06月30日
来源:CLECSS
作者:CLECSS

周末在亚洲很高兴见到各位将要留学美国JD/LLM的朋友,碰一碰杯,就是一辈子的朋友。虽然舍不得他们走,但同时又为他们开展人生新的一页感到高兴。在这几年间,毕业后(尤其是LLM)留在美国的人很少,就算在美国找到工作留下来,很多几年后就会回国,因为在美国本土做到律所合伙人不容易。但美国留学的朋友,你考过纽约Bar,有没有想过回国是做什么的呢?

1.美国律师在资本市场的角色

如果你回国后找到一个非常顶尖的美国律所(例如Simpson Thacher 在做Alibaba 的美国IPO),当然可以直接做美国证券法。但是大家都知道,近年来中国企业去美国上市的不太多,而且项目往往集中于Skadden, Simpson Thacher, Latham Watkins 等几个律所上。所以美国律师直接能在亚洲区直接做美国法的机会不太多。事实上,大部分美国律师在做“香港IPO市场的美国部分”。

要解释“香港IPO市场的美国部分”,就要从美国证券法144A/Reg S 说起。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美国证券是注册制的,简化来说,144A是卖给专业投资者/机构的豁免,RegS 是卖给非美国人的豁免。在香港,进行全球发售,我们叫Global Offering,很多时候是依赖144A/Reg S全球发售的。为了规避潜在的美国诉讼风险,很多时候写招股书就会拆开两个部分(美国律师部分/香港律师部分)。例如香港律师会写某些香港上市规则指定的部分,例如关联交易,法定及一般信息,而美国律师会写大部分剩余部分,例如公司生意(Business)及管理讨论及分析(Management Discussion & Analysis, 一般简称MD&A;).

由于招股书由美国律师那边掌控,所以美国律师一般比香港律师的工作时间长,但是如果说到对法律知识/技巧的要求,其实不高,主要还是Drafting。所以一般中英文能力好,能说上流利的普通话和英语,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就可以了。除了招股书外,香港律师会跟香港联交所沟通,回答联交所的问题,当然美国律师也会跟着香港联交所的回答而修改招股书。还有很多其他的,在此不能全列。

2. 收购合并,基金类的

如果大家在美国做了两三年回来的,可以做M&A;, PE ( 如果大家毕业后直接回来,其实找到这种机会的不太多)。因为收购合并和基金对法律技巧要求比较高,所以很多喜欢你在纽约做两三年才回来。而且本来很多收购合并的协议都不用美国法(除非涉及美国公司),所以本来这种机会就不多。反而因为有不少美国基金公司,基金设立用纽约法的不少。大家可以试试Paul Weiss,Debevoise,Ropes & Gray 等律所,但是这种机会真的不多,竞争很大。

3. Regulatory 类的

近年来,美国律所也在开拓FCPA 业务,不要看小这种业务,其实Billing Hours 可以很多。因为看大量文章,做大量调查,其实可以很花时间。这种也可以算是美国法直接在亚洲市场的应用,其实现在很多大所也开始注重这类业务,Skadden和Davis Polk 也在开拓,到处招人。另外当然也有反垄断,反倾销等业务。例如Sidley Austin 就了不少这种类型的项目。

虽然拿着的是美国律师执照,但是其实很多法律技巧是Transferrable 的,即使你最后做的跟美国法律没关,但是你在美国学到的思维方式一辈子受用。法律本来是“世界一家”, 都是为了追求真理,正义,公平的,无论你读的是什么法律,作为法律人,这些技巧,原则和思维是不会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