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CSS 395】一干“高大上”的交易架构?

时间:06月24日
来源:CLECSS
作者:张杨

继【CLECSS #386】《资产管理行业并购浅说》后,CLECSS 今天很高兴再度收到张扬兄的投稿,讨论近年各种创新的交易架构。希望各位CLECSS 朋友能通过今天的文章,加深对各种创新的交易架构的了解!

作者:张杨现就职于一家国有大型资产管理控股公司,担任法务主管


新一届政府履新至今,在金融投资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过去诸多人为设置的政策和审批藩篱已经被彻底打破,市场的活力和商业创新的步伐大大加快,笔者所供职的资产管理公司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易创新探索和实践,在接触了几个不同行业的交易架构后,有一些小小的感悟,不揣浅陋,总结出来供大家拍砖。

(1) Yield Co 模式

据报道,若干太阳能公司如阿特斯正在尝试搭建Yield Co架构。Yield Co的模式也越来越为大家所熟悉,甚至都出现了美国两大太阳能巨头联手设立Yield Co模式。如果我们仔细看一下Yield Co的架构,大家是否能惊喜的发现,这个交易架构似乎和REITs有内在原理相通之处?

(2) 黑石/凯雷上市架构

资产管理行业巨头黑石和凯雷均已经实现上市,但仔细研究其招股说明书,我们就会发现其用来IPO的主体其实是经重组,归集了其旗下管理费、绩效分成、跟投收益和其他收入(如分手费)等现金流的SPV,公众股东是以common units对上市实体进行投资,除了享有未来的经济收益后,几乎没有对上市实体重大实务的控制权,而黑石/凯雷的核心团队持股公司更是在接近利润中心的,位于上市实体下的平台拥有若干类别股,在满足一定的转股条件的基础上,类别股将可以转换为上市实体的common units(也就是说,在公众从上市实体层面获取收益之前,先要被核心团队收取一部分,然后核心团队还可以根据商务条件的变化,再将权益换到上市实体层面,等于对公众持有的权益进行了合法稀释)。

(3) MLP 模式/REITs模式

REITs模式,互联网线上线下已经有了很多的讨论了,在此不表。MLP的全称是Master Limited Partnership, 是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的有限合伙企业,使用MLP进行融资较多的是石油天然气行业以及海运行业(比如LPG/LNG船运输)。Latham & Watkins提供一个MLP Portal,感兴趣的同仁可以一观。

仔细分析MLP模式,大家可以发现,其常用的架构和黑石/凯雷上市架构的本质极为相似,都是在上市公司层面发行了common units, 同时创始人团队GP(该GP本身又可以是上市公司)在接近利润中心的operation entities中又拥有IDR(激励性分配权利)。

其实,从结构融资的角度,海运/石油天然气/REITs常见的商业地产/太阳能光伏电站Yield Co/资产管理平台,其类似的本质都是拥有可量化计算的,一定稳定性的未来现金流。该部分现金流的证券化其实就是通过上述看似纷繁复杂的架构完成,比如海运行业的LPG运输船,如果签署了长期租约,该部分资产完全可以剥离到MLP,将未来的租金收入提前证券化,而且该部分资产如果尚处于早期,其上存在高额的负债的话,和部分已经回流租金的资产进行组合,而后置入MLP, 则在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同时,还能大大降低发起人本身的资产负债率,不失为一种高明的商业策略。

从交易架构的理解和设计上,建议各位如能用不同颜色的彩笔描绘出:(1)现金流走向;(2)股权流转走向(如适用);(3)控制权结构三要素的全息图,则对理解交易架构将大有助益。

作为商业法律人,无论是交易律师还是公司法务,能深入透彻理解交易架构的商业本质,将是使得我们真正进入商业决策的核心层,进而能洞悉项目的整体的一把利器。我们不能仅仅告诉商业人士,他/她们所设计的交易架构的实施难点和障碍在哪里,更需要我们大胆设想,甚至有时“跨界思维”,以直击商务本质,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的架构创新,来促成商业交易。

至于每个交易架构的具体法律实施论证,比如要研究大部分光伏电站项目位于中国境内的Yield Co在美国上市面临的中国法律障碍和相关解决手段,则是下一篇短文会着重分享的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