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CSS 519】英式 v 美式的律师培训和法律教育

时间:06月11日
来源:CLECSS
作者:CLECSS

作者:Simon Mui 梅品和,CLECSS创办人,CBLA旅美中国律师协会董事,美国斯坦福商学院管理硕士,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纽约/英国/香港律师,多年国际律师事务所经验

最近大家都在谈英国,所以我也打铁趁热。说起普通法,很多朋友们就会立刻想起英国和美国。我是少数完成两个系统(英式和美式)完整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人(香港LLB+PCLL+ 香港/英国律师+ 美国JD + 纽约律师)(注:香港LLB+PCLL跟英国LLB+LPC大致一样)。所以很多内地的朋友们,会问我美式和英式的分别。其实我认为还是分别挺大的,今天我就分享一下我的观察。
律师培训:美国律师不需要实习,英国律师需要实习两年
这个其实也反映出两国文化的差异。美国人更进取一点,让考过律师Bar Exam,做完宣誓后,就可以立即做律师。好处是这样对于律师技能的提升很有帮助(俗语说,最好的学习游泳的方法就是跳进游泳池游泳)。坏处是你没有过渡期,如果出错,就要直接承担专业责任。英国读完LPC后,需要先实习两年,好处是给你机会慢慢学习,慢慢成长,但坏处是很多时候你两年做不同部门的岗位,其实每一范畴也不是很深入,成长较慢。个人而言,我更喜欢美式那种直接“跳进池里”的培训,这样对律师成长较快。
法律教育:美国JD(律师教育)v 英国教育(LLB或GDL + LPC)
美国第一年的JD,基本上把所有Core 课程(例如Tort,Contract等)读完。这一年的课程等于很多英国LLB头两年或等于GDL课程。第二三年,美国JD可以随意选修自己喜欢的法律课程,包括很多实用课程,有些Lawyering Skill 课程或Clinic,就近乎英国的LPC课程。总计起来,美国三年 JD,读的东西大约是英国3年LLB + 1年LPC的课程。但总体来说,美国的JD课程更Intensive,个人感觉更严谨。所以美国JD一出来,考过Bar,做完宣誓后,直接做律师也无可厚非。事实上,如果大家有做国际项目的经验,你会发现很多时候美国律师都能强势主导项目(Global Lawyer),而并不是只是视自己为单一国家的律师(US Lawyer)。
结语
我是少数同时完成完整的英式和美式法律教育的人(香港LLB+PCLL+ 香港/英国律师+ 美国JD + 纽约律师)。虽然用了很多年,但却是人生一个独特而愉快的经验。这些法学院的苦与乐,一辈子难忘。个人来说,我比较喜欢美式教育,但这只是一种个人喜好,没有绝对的谁优谁劣。在此希望各位CLECSS朋友们都能像种子一样找到合适自己的土壤,萌芽茁长,无论是美式,英式还是本土教育出来的,都能在法律界做得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