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CSS 768】中国法律界的过去和未来 (写于香港回归纪念日)

时间:06月11日
来源:CLECSS
作者:CLECSS

引言

今天7月1日,香港回归纪念日。香港放假,而我正身在上海的第二高楼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的Park Hyatt 酒店,俯瞰着“三塔”南边的景色,看着下面的仁恒滨江园,想起我在上海生活的日子。那已经是好几年前的事情,时光飞逝,一时很感触。

每次香港放假,我都会飞过来内地。以前都是去法学院做讲座,这次很高兴去律所分享。一如过往,这次都是为了理想,义务去做。从我十年前开始接触内地法律界朋友开始(我在去美国读JD 前在香港工作了两年,所以第一次接触内地法律界朋友是那时候开始),一晃就十多年过去。这十多年,我看到了中国法律界的变迁,所以我今天在律所的分享,也是《从外来的律师角度看中国法律界的成长》。

中国法律界的过去

我10多年前曾经收过某一律所的法律意见书(现在是某顶级中国律所之一)。那时候看到该法律意见书,真的很惊讶。意见书详尽把事实列出来,然后把中国法规列出来,最后跳到一两句句子总结,“因此,我所认为此交易合法有效”。里面完全看不到任何仔细分析,没有解释那些事实和法规的关系。用英文的说法,就是Assertion (武断)。读过普通法的朋友们,都应该知道一般的Memo 是 Issue - Facts – Application – Conclusion (IFAC)。Application 是指应用那些法律,套用在当前事实上,但当时的中国内地律师一般在此分析上不下太多功夫。当时候,我很多香港朋友,都会说内地同行在哪些方面有所欠缺。但我一直自己觉得,只是两个法律体制有所不同。如其告诉大家哪方面有所“欠缺”,倒不如告诉大家“外面的律师一般这样写”,告诉这个“不同之处” , 而不是说谁好谁不好。

现在和未来

10多年过去,现在很多中国内地顶级律所的文件模板,都是用了顶级外所的模板(把它翻译成中文),所以法律意见书和合同都成熟了很多。一般有标准模板的英文文件,都不会是问题,但如果要自己写的话,除非在外所呆过,或JD毕业,一般英文Drafting 还是差了一些。在顶级内所,基本上执业理念已跟国际律所接轨。但是在一些二三线的律所,还是有时候会过分迁就客户,例如客户想他们写什么就写什么,只要收到律师费就可以。未来要进一步提高,除了靠法学院教育以外,整体社会对法律的重视,对律师的重视,也至为重要。只有法律获得重视,我们才能吸纳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律师收到较好的收入,才能全心全意地工作。这是都是“鸡和蛋”的关系问题。

结语

早年,我主要是去中国各地法学院做讲座。现在我希望自己能多利用工余时间,去各律所跟各位年轻律师交流。如文中所言,有时候并没有说一定是西方或中国那套好,有时候只是不同,但这个不同,也值得我们去思考,为什么不同,要不要改;如果要改,为什么要改,如果不要改,为什么不要改。

我期待今天稍后时间跟各位内地同行交流!再次提一下,“CLECSS北京法务聚餐”今天报名截止,还没有报名的朋友,今天把握机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