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 共有1494篇文章

【CLECSS 596】私募小兵的日常(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评析

作者:汪澍
06月12日 | CLECSS
各位CLECSS朋友,继【CLECSS #592】《私募小兵的日常(3)从LP律师视角看待基金设立工作——基金合同篇(LPA)》后,今天我们很高兴再度收到汪澍的投稿《私募小兵的日常(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评析》,希望对基金有兴趣的CLECSS朋友们会喜欢这个评析!作者:紫荆资本汪澍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评析:再次明确了《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因而明确了《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效力层级暂属于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自律性规则。同时,从下文的各项规定可以看出,对募集行为的规范,主要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公募证券基金(以及少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募集程序来进行规范的。有很多地方提出了规范化要求,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明确了边界,具有较好的指导性作用。但部分地方,忽略了私募投资基金中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实操区别,有一定遗憾。另,如果该管理办法的效力层级能够继续上升,实际效果会更好。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评析:(一)明确了《募集管理办法》针对的对象:即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中,管理人必须要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销售机构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从业人员需要由相应的从业资格。(二)明确了募集行为和相关资质要求的关系。取得资格可以从事募集活动,未取得资格不可以从事募集活动,这就意味着,在募集行为开展时,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这里边存在若干问题:1、取得相应资格,应当如何核定,是以从业人员为准,还是以机构为准;2、如果以从业人员为准,在相关的考试制度尚未出台前,如何评定从业人员资格;3、如果以机构为准,如果有管理人资质的机构,未来并不是直接作为拟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募集行为是否合规?4、在私募销售资格尚未出台前,如何评定销售机构的资质?如私募销售机构也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来进行管理,是否要求过于严格(考虑到市场上诸多有私募销售行为的机构,大多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上述几点可能在《征求意见稿》中均无明示,期待正式稿予以说明。(三)定义了募集行为,除了狭义的基金成立前的募集以外,还包括了未来的基金退出/转让行为。笔者认为,主要针对的是先将基金成立后,再拆细转卖的行为。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的相关规定。评析:定义了参与募集业务的其他相关机构。主要参照《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第四条【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评析:定义了从业人员应当有基金从业资格。目前证监会系统下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主要仍然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的外延相比显得狭窄了。据悉,基金业协会正在致力于推出相关的考试制度,以与市场相匹配。在此之前,可以借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行业自律】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评析:明确募集行为受到《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其他自律规则的约束第六条【管理人的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评析:核心条款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意味着,即使是委托了销售机构,管理人仍然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这一条大大提高了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过往市场中,有存在销售机构时,管理人会选择性忽略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募集行为)的最终对象,以排除相关责任。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这一做法将不再合适,管理人必须要对募集过程尽到注意义务和审查责任。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评析:明确销售机构的责任,略第八条【基金销售协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评析:明确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之间权责关系,需要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从“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这一用语来看,该《基金销售协议》是书面协议,且需要就销售协议向投资者进行说明第九条【合理的注意义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评析:这一条可能是本《募集管理办法》中最核心的条款。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得将基金份额以及点名提到市场中的通行做法——“基金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向非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由于《募集管理办法》尚未生效,因此还不太清楚本条对市场的最终影响如何。从《募集管理办法》的效力层级来看,因为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以违反本条所签订的《份额转让合同》和《基金收益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相关内容,从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来看可能不宜认定为合同无效。但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肯定会因此遭受基金业协会的处罚,如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将另行处理。第十条【保密义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评析:本想略过,但事实上这一条存在有对实务操作构成非常大影响的可能。保密义务通常存在于相关的合同条款中,最典型的如募集说明书(PPM)和基金合同(LPA)当中会进行详细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在募集过程中使用部分投资者的信息是比较常见的,新的投资人对于有哪些其他潜在意向投资人会较为关注,因此,如何定义“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将是募集机构是否违反本条的关键。而遗憾的是,这两条的定义都太过宽泛了。第十一条 【投资者资料保存义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评析:略。多说一句,这条的潜在影响也不小。过往法律没有明确约定时,资料保管义务都在具体的合同当中体现。当法律直接约定以后,即使合同不约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募集机构)而言,必须要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保护好相关的资料,否则,资料如有遗失,如涉及争议,在举证方面会有不利的影响。第十二条【募集专用账户开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本办法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但须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评析:这一条募集过程中的资金收付流程,《募集管理办法》主要参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收付流程。从证券投资基金的募资过程来看有若干特点,1、募集对象多;2、募资周期长;3、资金到位情况零散。满足这三个特点,在基金正式成立开设账户(托管户)前,设定一个受监管募集户对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是有必要性的。但对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实际上会如此操作的很少,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基金正式成立以前,投资者的资金都在自己的账户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也没有上述三个明显的特点。因此适用该条文会略微奇怪。从条文的语义上,并没有指明是否所有的私募投资基金必须适用本条的程序,希望正式稿中对此有所改善。第十三条【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评析:略第十四条【资金安全】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评析:略第十五条 【公开宣传信息】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评析:非常赞的一条。过往募集机构对于“如何宣传自身”和“如何宣传基金”两件事情上尺度难以把握,生怕触了“不得公开募集”的红线。本次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边界,对于有PR需求的募集机构有指导性的作用。第十六条【向特定对象推介】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评析:非常赞的一条,明确了募集行为的程序性要求,即,推介行为开始之前,必须要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程序履行完毕,锁定对象以后,推介行为的对象也就有了明确的边界,给推介行为提供了指导性的方案。第十七条【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评析:注意两点事项:调查程序的核心目的是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标准是“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在对投资人进行调查满3年,或投资人因自身变化主动提出时,应该重新调查第十八条【调查问卷内容】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一。评析:略第十九条【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六)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析:略第二十条【推介材料责任方】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评析:略第二十一条【推介材料内容及信息披露要素】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评析:对于推荐材料的制作,基本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模式来进行,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用语,因此实际操作当中,会有一定不利影响。逐条分析为:1、名称和类型,如当时无法确定或事后发生变更(如公司制、合伙制基金因工商部门核名、注册造成影响)该如何处理;2、如制作推介材料时,用的是一个有资质的管理人,但真正签合同时的管理人,是该管理人在当时尚未成立的子企业(事后也取得了管理人资格);或一个作为GP,一个作为管理人,该如何处理;3、托管机构没有最终确定(因无资金,可能无法与托管银行签署协议)该如何处理;4、特殊风险的意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一定指导作用);5、如无募集结算户该如何处理;6、如谈判过程中,投资者/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费率发生变化该如何处理;7、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详尽程度要求;以及内容、方式、频率如谈判过程中发生变化,该如何处理。以上诸多问题,均与本条粗暴地使用了“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这一用语,鉴于商业实质上,推介材料中所显示的信息,和经过谈判后确定的基金合同内容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在法律上,本条应表述为“指导性”更为适宜。譬如新增一款为“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大体一致,推介材料与基金合同中有不一致之处,募集机构应向投资者进行说明”。第二十二条【禁止的推介行为】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评析:堪称私募界的《广告法》。有几条实务当中比较容易踩到的线,比如承诺收益,宣传预期收益、预测业绩等;与之前的规范相比,本次新增了:1、不得“登载”对某人的恭维性文字,但却并未明确“登载”的范围;2、恶意贬低同行,但实际很难断定何为“贬低”;3、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是否必须以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4、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即不得帮别人做宣传推广。第二十三条【禁止的推介载体】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四)海报、户外广告;(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评析:比较不错的一条,虽然是负面清单,但反着理解可以有指导性作用,比如:第(三)项,经过正式邀约,可以开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第(七)项,对经过调查程序的对象,可以通过官网,微信朋友圈进行推介;第(八)项,对经过调查程序的对象,可以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从此,什么时候可以将信息发到朋友圈当中,还算是比较明确的了。第二十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评析:参照问卷调查指引,略第二十五条【风险揭示书】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评析:参照风险揭示书指引,略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评析:比较头疼的一条。过往的募集活动中,通常只需要投资者的一纸承诺即可。但本次《募集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投资者必须要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交由募集机构进行审查。字面是对投资者的要求,实则对募集机构的要求,具体影响如何未知。第二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标准】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评析:虽是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复,但要牢记!牢记!第二十八条【当然合格投资者豁免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凭相关证明文件可豁免履行本办法所述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评析:评析同上。注意,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样是对募集机构的要求。第二十九条【投资冷静期】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评析:比较有趣的一条,不知道实践中如何操作。意味着完成确认程序需要一个相对明确的时点。第三十条【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评析:比较有趣的一条。给实践操作会增加不少麻烦。回访确认需要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来进行,标准不是特别清楚,是只要不是开始进行推介的业务人员,其他业务人员也可以做回访;还是只要是机构内从事基金推介业务的人员均不可做回访(考虑到有的机构,全体人员可能都有推介基金的相关业务)。回访的内容主要是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和投资决定,从字面理解基本是回答“是不是你?”“是不是决定要投资?”两个简单的问题,为何还要加上“客观确认”“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的约束?所以,着实不太理解本条的用意,实际用处也相对不大。可以考虑和冷静期合并,如适当延长冷静期。第三十一条【自律检查】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评析:略,另,北京地区已经开始进行现场检查了。工作相对还是比较细致繁琐的。第三十二条【不当委托的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评析:致命的一击。因此请密切注意对第二条的评析。第三十三条【一般违规募集的责任】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评析:对基金业协会处罚权的授权性文字第三十四条【严重违规募集的责任】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评析:略第三十五条【其他责任】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评析:略第三十六条【加重处分】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评析:一句话,莫要不听话。乖乖听话给糖吃,不乖乖听话就别做了。第三十七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的责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评析:略第三十八条【投诉举报】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评析:朝阳区人民群众的行动指南第三十九条【诚信记录】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评析:提到了诚信档案的推出,期待第四十条【行政与刑事责任】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评析:略第四十一条【生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评析:略第四十二条【解释】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评析:略终

【CLECSS 595】律师Follow the Money

作者:CLECSS
07月03日 | CLECSS
(作者:Simon Mui 梅品和,CLECSS创办人,CBLA旅美中国律师协会董事,美国斯坦福商学院管理硕士,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纽约/英国/香港律师,多年国际律师事务所经验)各位CLECSS朋友们,相信大家也会留意到这两天发公众号的时间很晚。主要原因我从国外回来,时差关系,都睡到早上11 点,醒来还是半清醒状态。所以文章很晚才写出来。引言作为一个香港人,创办了内地其中一个最大的法律人平台,很多朋友们都很有好奇,很有兴趣知道我对国家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的看法。事实上,在我成长中,国家发生了不少事情。当人长大了,越来越会明白空谈理想和喊口号解决不了问题。我个人更希望通过经济和教育渠道,让国家更富强。这也是我很多年前开始穿梭全国做CLECSS讲座的目的,希望通过教育和经济,进一步推动国家的发展。例如我鼓励大家出国读LLM/JD,学习国际法律教育,学习国际律所的执业方式。这些中国年轻律师,也通过自己收入的改善,攀到社会更重要的岗位,在社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社会问题经济解决纵使小时候我们多么有理想,但是我们长大后想想,有时候不是“对错”的问题。而是客观上社会到底有没有这个资源的问题。我们当然希望大家都分到一块大饼,但是本身饼小,那又怎么办呢?社会更需要的是“造饼者”,有时候比“分饼者”更重要。所以我很鼓励律师自己本身要尽快“富起来”,只有自己富起来,衣食无忧,才去谈理想,才去帮助别人。举个例子,自己通过读JD,赚取Global Pay,累积第一桶金,有了基本的资源再去发掘多些资源,饼大了,话语权大了,自然能帮助更多的人。律师Follow the Money律师怎样Follow the Money 呢?在刚出来工作时,虽然有些朋友会告诉你“刚出来工作不需要太介怀收入”,但是前期的财富积累还是很重要的。因为会影响你的交际和自信心。律师要了解哪个所的什么岗位能提供最大的收入,而想个方法怎样能挤进去。到差不多某个事业阶段,要看哪种业务最有潜质,最处于上游位置。以现在看来,做基金比较能靠近Money,接触到财富的源头。结语:现实 v 理想也许大家认为律师顾着赚钱,是否太现实?但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现实,只有你有一定的财富积累,才可以谈理想。有一天,我们律师都富起来,能在社会发挥出更大的影响力,由“分饼者”变成“造饼者”,制造更多的社会资源,那时候能帮助更多社会上有需要的人。这对社会将更有意义。

【CLECSS 594】Prepared for the Worst 律师做好最差的心理准备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作者:Simon Mui梅品和,CLECSS创办人,CBLA旅美中国律师协会董事,美国斯坦福商学院管理硕士,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纽约/英国/香港律师,多年国际律师事务所经验)2016年年头就发生了这么多事情(股市两次熔断,人民币急跌),预计2016年经济即使不太差,也会很一般。我那代律师,都经历过2008/2009年金融风暴,有什么是我们提前可以做好准备的?汰弱留强–充分了解律所的评估制度在金融风暴发生时,很多时候律所都会汰弱留强,例如裁掉1/10员工,那怎样确保自己不是那最底的1/10呢?如果你初入律所,你可能还不知道其评估制度。事实上,大部分的律所,每年年度(有些是年底,有些是年中)会对每位律师作出360全面评估。所以首先你要了解其评估制度(最好预先拿到其评估表格,如果拿不到,也在网上找一些360评估问卷)。那些评估元素,例如沟通能力,法律功力,人事关系,工作态度等。其实平时老板都在留意中,他们每天都暗地里评估。所以年轻律师自己每天也对自己评估一下,自己今天的人事关系处理好了吗?跟同事吃饭还是自己孤单一个人吃中饭?自己在专业知识足够吗?法律界/商界其实竞争很大,所以必需对自己有最高的要求,确保自己在一个Bad Year在律所是Better Half。保持危机意识,找出自己特点无论是Associate还是Partner,在Bad Year,更要找到自己的特点。很多时候,就要看自己的价值。例如如果作为律师的你一直做General Corporate,在经济转差时,你在律所的替代性是否很大?合伙人是时候想想,如果市场的饼小了,饼不够分,那怎么办?是时候找一些新的业务,或在现有业务,找到自己一些特有专长。作为一个香港律师,很多内地律师朋友常常希望我能转介生意,在这么多内地朋友当中,怎样决定介绍给谁呢,首要看专长,而不是看关系。我要确保该律师在那个领域真的做得好,我要确保我那些海外朋友,或商界朋友用了我介绍的律师后,不会有任何微言。所以在“饼小”的情况下,就是比拼专业的时候了。结语各位CLECSS律师朋友们,经历过2008/2009金融风暴的朋友们,都会有危机意识“Prepared for the Worst”,知道自己每天都要以最佳状态上班,发展独有业务和专长。在此祝各位律师朋友们好运,把2016年the Worst变成the Best!【注: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 Big; Do Big”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CLECSS 593】律师怎样避免“熔断式”失败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引言昨天终于回到香港了,不用深夜爬起来发文章!回来后发现人民币和A股都跌得很厉害。事实上,律师事业有时候也会面对“熔断式”挫败,你做错事情,想冷静一下再接再厉,但之前你已把自己标签为“挫败”,你拿着这个“挫败”的标签,重回工作后仍会有“失败者”的阴影,越做越错,最后会彻底失败(全面停市)。今天我们就看看律师怎样避免熔断式失败。避免有“失败”的标签如果我们硬性规定跌5%要停牌15分钟,那大家就会视跌5%为很严重的下挫,复牌后大家更加赶紧抛售。所以律师每做一个事情,只有相对较好,和没有那么好。并没有鲜明的合格线。如果这次事情做得不完美,并不是说自己“失败了”,而是“以后可以做得更好”。这样可以避免因为负上“失败”标签,更影响以后的工作。不要“停牌”,而应该像弹簧一样有上有落当你真的陷于低潮(跌7%),不要就此就判断自己失败而“停牌”。更重要的是工作的持续性,若是做得不好,就吸取教训,下个活做得好点。你的工作能力为通过你的“不放弃”,“不屈不挠”而改善。你做得不好,因而怕做,甚至不做,你的工作能力会越来越差。所以千万不要“停牌”,而是赶紧做好下一份活。结语各位CLECSS朋友,我们的法律人生总会有起有落。但大家千万不要灰心,不要负上“失败者’的标签,不要因为一两次做得不够好而停做或熔断。反而,我们应该像弹簧一样有上有落,只要我们自己不放弃,不断努力尝试,我们总有一天能反弹的。祝各位律师朋友们好运!【注: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 Big; Do Big” 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 (“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 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CLECSS 592】私募小兵的日常(3)从LP律师视角看待基金设立工作——基金合同篇(LPA)

作者:汪澍
06月12日 | CLECSS
作者:紫荆资本汪澍前言最近接连看到CLECSS上发表了若干篇关于PE方面的文章,感觉基金业务确实越来越火了。作为紫荆资本的法律岗,在紫荆资本作为机构投资者(主要为LP)的身份对外投资PE Fund的时候,密切接触了大大小小50余家PE Fund的LPA(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基本见识过各家主流PE Fund Formation律所的模板风格和谈判风格,从期间学习到了不少各家的优势长处,也总结了不少相关的经验。过往的文章大多是从GP的角度出发来理解PE Fund Formation的过程,今天我也试着从LP律师的角度来诠释自己对基金设立工作,尤其是基金合伙协议(LPA)的理解。俗话说,因为我丑,所以话得在前面说说,GP方的律师如阅读本文有任何不适,还请万分见谅,并欢迎随时与我交换意见[此处应有emoji哭笑表情及害羞表情]。一、基金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准备考虑到篇幅所限,以及目前市场主流的PE Fund仍为有限合伙制基金,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基金合同仅以LPA为限,且仅讨论LPA的整体风格设计和谈判流程中的想法心得,并不会对LPA中的全部条款做逐一分析。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已经对LPA的必备条款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意见(虽然其实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在此也不予赘述。笔者所认为的基金合同的起草,繁而简之,无非约定的是GP和LP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整个基金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纲领,或者围绕整个基金合同谈判的过程中的纲领,笔者认为以“基金整体利益为出发点,GP和LP的权利义务为落脚点”来考虑是相对比较合适的。以基金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是根本,从商业本质上来理解是要把业务做成而不是做黄,因此绝大部分基金条款的设计都应该有这个出发点,不然遇到谈判过程中僵局的时候,大家无法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谈判势将困难重重。因为届时就是是非之别,而非程度之分了。但基金整体利益的出发点最终会落实到GP和LP的权利义务当中,这是谈判的空间,也是双方角力的主要战场。这一点上,作为双方的法律顾问,重要的是在切实维护好己方利益,并根据商业谈判地位来进一步拟定自身的谈判策略,强势或妥协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以此为精神,个人认为LPA的起草和修改过程当中有几点前期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一)主要构成是否完备。(可借鉴《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二)合同中每一条的成文是否有其确切目的,且释义是否明确。(笔者见过几个,LPA的成文问到GP,GP答曰律师放进来的我也不知道有啥用。请读者自行想象当时内心千万只那啥马呼啸而过的场面。这一点上,GP律师的前期沟通可能会相对重要一些);(三)双方的谈判地位是否明确,对方的谈判风格是否清楚。有了以上准备,就可以上阵开始友好协(si)商(bi)啦~二、基金合同的起草和谈判指引基金合同的起草和谈判,按照大块来分步,可以按照这个思路来进行:(一)基金的GP和LP的构成情况这个情况可能更多的是商业上的问题,但其实很容易出律师的成绩。比如说GP的构成,打开全部结构其实是关系到税务筹划方案和GP内部的权益配置关系。LP的构成则关系到GP能够吸引到的资金量、背景资源、行业认可度等等。长期从事PE FundFormation的GP律师如果做过类似的LP名单的统计的话,对于哪些机构专门从事PE Fund的投资,资金量多大,大概什么背景资源,什么谈判风格,什么投资偏好,这份数据对于GP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二)基金的组织结构设计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基金组织结构设计无外乎: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合伙人会议。关心组织结构设计的原因在于了解各方权利义务的大概分工模式和整体的权限设计。笔者理解的其各自的分工大概如下:1、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部分涉及普通合伙人道德风险问题或部分不适宜由普通合伙人单独决定的事项外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默认享有普遍的自主权限;2、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通常由GP委派(当然,部分LP谈判地位尤其强势且个人愿意参与的情况下,也有部分LP意图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情形)。3、顾问委员会对顾问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因为不太常见,所以多说一句。基金本身其实是一个委托投资/信托投资的关系,虽然借用了《合伙企业法》项下“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特定形式,但由于一些历史遗留原因或立法上的考虑,在合伙制基金当中,基金事务和合伙企业事务其实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基金事务通常需要保证决策的专业化和高效化,因此,《合伙企业法》项下的合伙人会议不足以满足这个要求。为了“从基金整体利益出发”,借鉴了国外的一项制度,越来越多的人民币PE Fund引入了顾问委员会这个概念。顾问委员会通常由GP指定的若干家LP来组成,主要处理一些涉及GP存在道德风险或不适宜GP单独决定的基金事务,如:1、基金期限的延长;2、关联交易或利益冲突事项;3、GP募集新基金;4、超出投资限制的行为;5、托管银行、审计机构的聘请或变更;6、其他。4、合伙人会议如果设置有顾问委员会,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权限就被区分为主要处理一些合伙企业自身的事务,比如:1、合伙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2、合伙协议的修改;3、普通合伙人的权益变化(入伙/除名/退伙)等;4、其他。(三)具体的权限划分和权利义务安排这一部分的审核就千头万绪难以具足了。根据个案分析,每一个小问题都可能牵引出一篇文章,在这里就空谈一些感触好了。以LP的Clawback条款为例,LP的Clawback条款意指在满足特定情况下,LP需要向基金返还已经从基金获取的收益。比如最常见的是,基金承担对GP高管成员的免责保证义务,即GP的高管成员如因管理基金事务期间,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而招致其他人的追诉因而受损,基金应当予以赔偿。这种情况下,如基金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免责保证义务的,LP需要将资金返还给基金,继而补偿给GP的高管成员。对于LP Clawback条款,个人理解属于一个舶来品,是国外商业环境已经发展到GP占谈判优势地位时,为了便于GP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无太多后顾之忧的为基金提供服务(又一个从基金整体利益出发)而产生的制度。在国内,目前的状况是,LP对这项制度的理解不太一致,有的人不太明白到底说的是什么,有的人觉得没有太所谓,有的人觉得不能够接受。而在不能够接受的这拨人当中,笔者所在的单位,机构投资者对此事的态度是尤甚的。而在国内的谈判环境下,作为法律顾问要清晰的是:1、这个条款的设计是否满足基金整体利益需求;2、谈判时,己方的谈判地位如何;3、如对方不肯接受,是否有更合适的处理方式。还是以LP Clawback为例,中国的投资有点儿讲究“落袋为安”,一笔已经到手的钱,因为某些不清楚的原因莫名其妙还可能被收回去,这一点其实非常难让LP接受。对于机构LP而言,这笔钱在当时可能已经都不在自己手中了,实际兑现也非常困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明显不能接受谈判地位又是对方占优时,法律顾问们可以如何处理呢(可以把万金油补充协议暂时不提么哈哈)?笔者认为,从实现方式上进行变化,GP完全可以通过:1、为高管购买商业保险;2、在基金层面预留一定风险准备金;3、在GP层面预留风险准备金等来解决。这样,就能够回到从基金整体利益出发,又以GP/LP利益为落脚点的宗旨上了。三、结语无论如何,谈判的过程总归难免有一些磕磕碰碰,也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够划归程度之分。在是非之别的问题上,作为法律顾问尽量别成为谈判阻力,就已经很不易了吧。另,作为LP的律师顾问,不光要处理外部和GP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和内部业务团队对谈判事项上的理解和关系也非常重要,不过,这就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了。最后,本文主旨意在提供不同的视角,无意明确是非,如无心下有冒犯处,希望诸位读者积极提供意见与建议。也希望能够与诸君共同推进中国当下的VC2.0浪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莫负时代,莫负平生。

【CLECSS 591】基金设立业务都是做什么(基金设立业务介绍)

作者:程博
06月12日 | CLECSS
因为时差关系,连续数天凌晨几点爬起来发CLECSS微信公众号了。人生的理想靠毅力,意志和坚持。今天CLECSS很高兴收到程博的投稿《基金设立业务都是做什么(基金设立业务介绍)》。我跟程兄认识很多年了,从他读法学硕士,直到他做了合伙人,可以说是看着他在法律界成长的。今天特别高兴收到他关于基金设立业务的分享,希望各位CLECSS读者会喜欢!作者:德恒律师事务所程博受到CLECSS之前一些朋友介绍一些非传统法律业务(如能源,仲裁等)的启发,我也来为CLECSS刚入行的年轻律师朋友用尽量浅显的语言分享一些基金设立业务的工作内容。基金设立业务的服务范围从服务范围角度看,基金的客户主要分成两类,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在一个基金里处于一个主导的位置,说得直白点就是管钱的,而LP则是出钱的。一般来说,GP律师的工作量会大很多,比如设计交易架构,起草有限合伙协议和认购协议等主协议,(很多时候为了统一要求,也需要起草补充协议(side letter)),同时GP还需要面对多个LP与其谈判,境外项目还要协调离岸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果是多个Co-GP还要起草约束Co-GP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LP律师的工作相对比较轻松一些,主要是对有限合伙协议的审阅和修改,以及对side letter的起草或者审阅,对于一些特定机构投资者客户如保险公司提供一些监管方面的建议。基金设立业务的痛苦与快乐和并购业务相比,基金设立业务可能看上去没那么“性感”,很多安排都是税务角度的考虑(比如就美元基金来说,是否有美国投资人或者是否投资美国对架构和条款都会有影响,LP投资人在境内也可能会对LP的税收负担有影响,LP在境外又要通过各种安排规避税务机关常设机构的认定),谈判的策略性也没有并购那么强(收购的方式和策略有很多种,基金设立无非就是一个投和不投的问题),从谈判激烈程度来说也没有像并购buyout交易那样到了交易关键环节就容易剑拔弩张(毕竟LP和GP说白了最后要在一起做事的)。总而言之,基金设立业务做起来和并购比可能大家会觉得相对比较枯燥。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基金设立业务对律师的能力要求是相当高的,因为律师的一个工作失误就可能直接对客户的经济利益造成极大损失。基金设立业务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算清楚各种收益的分配和费用的承担原则,可能简单说大家都觉得很容易,其实到了实操的环节问题非常多。比如就超额收益(carry)的分配来说,需要考虑的问题就很多:选择是按整支基金核算,按项目核算,还是按亏损结转前提下的按项目核算?如果按项目结算项目费用如何在所有项目中分配?减计的金额如何处理?优先回报的条款是否需要且回报门槛如何设定(这一点根据设立的基金是PE基金, VC基金,房地产基金或者专项基金以及客户实际情况有不同的考量因素)?优先回报开始起算的时间点?是否有carry的弥补机制(catch-up)且catch-up的比例是多少?整个carry的分配机制是否是多层次的(根据不同的业绩回报表现来划分)?是否需要把经常收入(current income)单独列一个收益分配的公式。记得有次项目交割后一个助理和我说自己以前大而化之的风格已经通过这个基金设立项目变得各种精打细算了。但是玩笑归玩笑,这种“精打细算”是必要的,曾近见过一个国内客户之前不请律师直接大笔一挥签署了某基金一期投资协议和side letter,仔细审阅以后发现最后每年多付一千多万美元的管理费。同时,基金设立律师需要对客户的诉求和交易背景有深刻的了解,比如主权基金,保险公司,市场上的专业投资机构,国内的A股上市公司的投资偏好和风险偏好都存在差别。比如一些国企客户在投资专项基金投美国项目时可能会存在CFIUS审批问题,那么律师就要考虑基金的架构应该如何设计来缓解这种风险。又比如一些国内的客户由于特殊的监管原因会在投资美元基金的时候遇到一些现实的困难,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比客户提前想到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如果GP请的律师提出客户的特殊考虑因素不是市场标准,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做好积极的沟通工作。如果要从事境外基金设立业务,这需要同时对境外交易规则和境内监管都非常熟悉才可以。所以对基金设立业务律师来说,挑战还是很大的。结论总而言之,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基金设立律师在技能上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基金设立业务在中国还算是一个比较边缘的法律业务,不像资本市场和并购重组那样风风火火。但是从事基金设立并不妨碍做并购,尤其是现在很多跨境并购都是通过专项基金的形式来设计架构。笔者去年年初做的一个项目,涉及国内投资机构,境外主权基金以及境外PE机构组成联合体去收购一个海外公司,光是在设计收益分配机制,交易架构,如果未来涉及A股重大资产重组如何满足证监会审批要求这几个问题就反复讨论了两个月才定下来,而且卖方出具的并购交易文件还穿透到基金的各个LP层面对LP各种限制。所以说并购和基金设立在某种程度上结合度还是挺高的。

【CLECSS 590】三塔(20): 老马识途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本期正文:三塔(20):老马识途作者:她/他不想说原创虚构,独家连载。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谢绝转载,多谢配合。看着街边的车水马龙,老唐觉得心烦意乱,胸口太闷。老唐再看看手机,无论微信、短信还是电邮似乎都暂时没有自己要抢着回复的内容。他探前问问司机小陆:“诶,今天我老婆或晶晶有没和你说要用车?”小陆松开脚刹,慢慢地把车往前挪了挪,一边回道:“么呀,老板。她们说一起去看电影,叫我送您到淮海路就可以了。”老唐摇摇头,不语。看看前面的车流,自己一下午坐着开会和一家老客户唠嗑唠地头也晕了。他把手机收回兜里,系上风衣中间的两颗扣子。对小陆说:“就前面放我下来吧,我想走两步。你也早点回去和家里吃饭吧。这个点再送我到淮海路,你自己也要七、八点才能到家呢。”小陆笑了:“啊,哦,好额呀。个么我在前面放您下来。稍等哦。”天空中空气湿润,混着轻霾,略蒙蒙。老唐扣上车门,拍了拍车顶示意小陆可以自己开走。觉得微寒,便又系上一颗扣子,双手插着风衣口袋,在路口一拐弯,开步走。穿过一家公园的门口,老唐看见好几群学生,三三两两,或推着自行车,或徒步迎面走来。老唐不禁感叹他们青春洋溢的样子。有一两对学生情侣,看上去也就初中、高一的样子,还在傍晚的公园门口牵着手腻歪着。老唐自觉好笑,也不由羡慕他们仍有大把岁月和激情可以挥霍。其实,老唐很熟悉这个街区。当然,自从回国后,老唐便不再这个地段居住。趁着当时留学生可以享受回国购房优惠的政策,老唐和李君兰老早便在现在的中环位置买了那被陈克戏称“可以躲猫猫”的豪宅别墅。自从老唐的两个哥哥前两年相继去加拿大和澳洲与子女团聚,三兄弟更是断然地出售了父母在此地留下的老宅。对价均分,各自落袋为安。人对老宅的感情好比对待前任。可以仍是恋恋不舍仿佛再妙的金屋也不及自己的老茅草屋,当然也可以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希望对老宅能早出手就出手。三兄弟在卖房这事情上,统一持有后一个观点,并无异议。老唐一家,在这个路段曾是知名人士。老唐的父亲家族出身沿海省份望族,自己却好学勤奋,早年在纽约念的会计学,回国后在某外资银行担任上海副行长,解放后也协助新政府清算旧资产,盘活新经济。每日提着一只大牛皮公文包,从这里的老宅步行去外滩上班。老唐的母亲则来自内地,在那个年代里难得地以女性的身份念完上海的名牌大学,留校从事教职。两人诞下三子,个个虎头虎脑,聪明伶俐。放在任何一个时代,应都是令人羡慕的小家庭。然而,在某一个年代,前一个世代出身官宦或知识分子家庭的,多少因为某一个或几个原因而无端收到牵连。这条马路上一半的类似家庭,无一幸免。而另一半的家庭,则是地区军区安置的将领家庭。虽在早年的战火中流连,在那个年代,却因家人的军职而一跃成为街区的新贵。说是人生总是三更晴五更雨,实在很贴切。老唐出生时,正值新中国成立的第十个念头。看着报纸上对天安门广场庆祝时人群人山人海的描述,父母取一个“涛”字的单名,是为纪念。万万没想到,老唐此后却一生仿佛波涛中弄潮,甚为波折。老唐自己,和朋友亲人开玩笑时,也时常拿自己的名字取笑。行行走走,老唐踱到一个岔路口。抬头瞄了一眼老宅的红砖墙和屋檐,发现原先沿街的一面墙体已被打穿。配合着这条街这几年因为路名而成为沪上青年人恋爱地标的梗,新房东或是租客还开了一家故意突出其拥有“双人雅座”的咖啡店。看到这个变化,老唐丝毫不介意,反而站在路边,咧嘴傻笑起来。他再往这条路的北面走了两步,仔细地观察了公园沿着这条路的墙体。与过去不同,公园现在是开放式的免费场所了,原先的欧式砖墙改成了铁栅栏。合着倚墙的绿化,也别有一番风味。刚想过街再看看,一处场景倒吸引了老唐的目光。只见贴着公园的铁栏外墙,一处两三米见方的区域里。一个老头摆了一个剃头摊。可折叠的简易梳妆台前支着一面镜子。再前面是一张特别、特别简陋又显年龄的理发椅。右手则是三轮车上堆着热水瓶、毛巾和理发工具。一个消瘦的背影则站在三轮车边正在慢慢整理。老唐不禁觉得诧异:这不是老胡头么,居然那么多年了还在?老唐走上前,看到老头转过身来,又再仔细看看,老唐才确定没认错人,确实是老胡头。理发师看着至少得是80以上的年龄了,头发都已白了。见老唐站着,理发师用上海话问道:“快收作回去了,先生是要剃头还是修面?”老唐顿时有种Déjàvu的错觉,似乎在很久以前就听过这样的问话。一点不做作,却又十分突兀地,穿着Burberry最新款风衣的老唐,坐上了老旧的理发椅,很自然地回道:“就修只面吧,快点也可以。”理发师点点头,颤颤巍巍地上前调整理发椅的椅背,并抽出头枕,让老唐半躺着。半睁着眼睛,眯着看那头顶的树梢,在这寒冷的冬季,老唐觉着:简直回到了过去。当年,老唐时常在老胡头这里理发。老胡头全名叫什么,从哪里来,有没有家,是否住在附近,老唐从不知晓。只是离家近,成了老唐每隔一阵来这个路边角落报道的理由。他才几岁的时候便由二哥领着到这里理过发。当然,是否是二哥那时是为了省下公家理发店和街边理发摊的价差来给自己添零花钱,时日已久,远不可考。而那个幼小的唐涛,也本不讲究外貌。念着习惯了老胡的手艺,即便是自己晚些在上海北区念法律系时,如果要出去约会,或是参加重大学生会议前,老唐往往也会蹬着他28寸的自行车,骑上个45分钟回老胡头这里理发。老胡头抖着身子慢慢地过来,给老唐的下巴上敷上热毛巾。老唐觉得很放松。人年纪大了以后,记忆就不是线性的了。碎片化似乎是记忆力与年龄和所有人开的一个玩笑。老唐闭上眼睛,享受凉意湿冬中这一丝暖意。好似要和自己较劲,他努力地想回忆究竟最早来这个摊理发时自己的样子,却始终无法回忆起。这种感觉,和自己作律师时修改到一半的文件突然崩溃后再也找不到很类似。老胡头又再颤颤巍巍地靠近,用理发椅上绑着的砂布带磨了两下剃刀。他毕竟是老了,左手合上老唐脸上时,老唐明显觉得老胡头手指冰凉。还没来得及担心这个年过八十的理发师是否手会颤抖到在自己脸上无端割出口子,老胡头右手持刀上来。一开始轻柔的几下,清清爽爽,倒让老唐放心了。一边放松着让理发师操刀,老唐却又不禁想起另一件事。那是自己还在小学吧。再怎么回忆究竟是几年级,似乎也已经很难做到。只记得那时,老唐的大哥在西北插队,二哥则去内地支建。家里就老唐一个孩子。此时,老唐的父亲早已作为“资本主义的洋买办”被“打倒”,流放到某一个贫瘠的县城“接受教育”。老唐的母亲一个人带老唐,尽管也受丈夫机遇的牵连而不在教职,但至少在高校里还有一份全职的工作,勉强糊口。老唐从未认为“孩子”这个概念能自然而然地与“天真”相连。这个人生体验,正源于那一年。自然,老唐已很难记全故事的经过,只能依稀记得:因为父母的境遇,自己在小学班上已沦为另一个阵营的一员,与第一阵营的红孩子们完全对立。自古黑不压红,而那年,还是孩子们的第一阵营,对另一阵营更是“风雪般地无情”。老唐自己觉得可笑的是,尽管当时自己觉得某件事里有了莫大的委屈,自己现在却完全想不起那是什么事。躺在理发椅上,老唐只能记起那一张张“红孩子们”发怒而扭曲的脸,面对他一个人,一口口唾沫喷向他幼小的脸庞和身上,耳边还能回响其“狗崽子”的斥骂。而老师,则正正常常地擦着黑板,背对着他们,似乎对这样的“课余活动”早已见惯不怪。老唐努力闭着眼。是不是因为那时的这种遭遇让自己更坚强,比别人更努力,更执着地用努力来改变自己的境遇,这是否是自己前半生的主基调呢?老唐感觉着老胡头一边用冰凉的左手划过他的下巴检查是否还有胡渣,自己却觉得这些问题自己也很难回答。老唐从不认为自己是一个自小就坚强的人。他还记得:那天穿着被同学们弄脏的衣服,中午回到家吃午饭。母亲听完他的遭遇后,不敢在门前说话,只是拉着他进屋,两人一起抱着悄声地哭。那一次,老唐其实是想走过极端的。要怎样的境遇,才会让一个十来岁的孩子想终止自己的生命。老唐半躺着,觉得这个问题更难回答。那天下午,小小的唐涛不敢再去学校。他想到死。他沿着公园绕了一整圈,完全不觉得在这个有着很久历史渊源的公园的人工湖里终结自己幼小的生命是一件自己无法做到的事。只是看到街边橱窗里反射的自己被同学揪乱的头发时,他决定再去老胡头那里理一次发。一阵风吹来。如果不是老胡头还在很努力地用剃刀在老唐的喉结上方寻找胡渣,老唐其实是想抖一抖身子尽量不去想这一段的。在老唐那颗随着岁月和经历逐渐坚强的心里,早已选择性地将这段回忆放入最底层的角落。那时的老胡头还正值壮年。他收下身躯幼小的唐涛递来的分币,让唐涛坐好。仔细地先给唐涛梳了梳头,他早已认出这是这条街有名的唐家老三。老胡头不是啰嗦的人。再说了,那时,早不兴问顾客要不要个理油光铮亮的小分头或是其他发型了。一律的板刷,干净,利落。只是看着还是孩子的唐涛,老胡头却也纳闷。这孩子今天不说话,眼里含着泪。看着他已经有好几块补丁的衣服上还沾着泥土和被风吹干的唾沫,老胡头也仿佛知道了什么。只是不知为何,在理完发后,当唐涛慢慢地爬下理发椅时,老胡头却少有地多口说了一句:“侬看,清清爽爽以后,人就舒怡了哦?人,只要自家清爽,就可以了。对哇?”唐涛一顿,没回答。老胡头也不在意。老胡头并不知道那天唐涛原本在理发后的计划。只是这一句话,倒是让唐涛听进了。后面他自己打消这个寻死的念头,怎么回到学校,怎么继续面对第一阵营里同学不时的挑唆,老唐也都无法记起了。但老胡头这句话,此刻倒真是像从湖底浮起的旧充气玩具,再次让老唐在理发椅上回味。是不是这件事让老唐日后选择学习法律呢?是不是因为对太多不公的观察和自己家庭的遭遇,才让他选择用法律这门社会工具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改变呢?老唐从未这么想过,但也很难否认全无干系。老胡头轻轻地用双手帮老唐做了做脸部按摩,慢慢地又轻轻地推着老唐的背帮他坐起。老唐摸摸下巴,其实还不是很到位地干净,但既然是自己曾来过的老店,又是这么一个80来岁的理发师,老唐决定还是什么都不说了。看看三轮车上的价目表:修面10元。老唐在兜里找找,最小的也是50票面的。老唐把50元抽出来,塞到老胡头的手里:“老师傅,我没零钱了。天也晚了,侬也不要再做了,快点回去吧,不用找了。”老胡头好像已经老到连嘴也不利索了,吞吞吐吐中也敌不过老唐的手劲。老唐一转身,迎着风只想过街快点离开。就在这时,他听到老胡头在背后颤抖地轻声唤道:“谢谢侬哦,小唐。有空再来。”唐涛这才意识到老胡头早认出了自己。他停住脚步,慢慢地转过身来。老唐努力地想微笑。他却控制不住自己双眼。温热地泪滑过刚刮干净的下颚。待续,逢每月5日及20日刊载,作者加班则相应推迟。大家要了解《三塔》故事的来龙去脉,可以点击左下方的“阅读原文”,重温《三塔》的前十九章。阅读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5643318954_0...【注: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 Big; Do Big”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CLECSS 589】律师穿什么鞋?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作者:Simon Mui梅品和,CLECSS创办人,CBLA旅美中国律师协会董事,美国斯坦福商学院管理硕士,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纽约/英国/香港律师,多年国际律师事务所经验)因为时差关系,这里是凌晨几点。为了连续我每天起来写文章的习惯,我就在深夜从床爬起来。今天我就谈个轻松的题目《律师穿什么鞋?》。引言以前我写过【CLECSS #431】《律师开什么车?》,【CLECSS #511】《律师戴什么手表?》,今天我写《律师穿什么鞋?》。很多年前我在一个香港本地律所实习时,那时候的高级律师跟我说:“老板最重视鞋,他对人的印象第一个来自鞋”,从那时候开始我就知道穿鞋要一丝不苟,一定要刷得光亮,一尘不染。因为鞋是专业人士(尤其是一丝不苟的律师)的灵魂。无论你西装穿得多么好,鞋不讲究,别人也会觉得你不讲究。小时候穿鞋–讲求舒服小时候,我们去买鞋,我们会喜欢买一些“圆头鞋”,学生穿起来舒服。父母都希望我们舒服,牌子也不怎样讲究。我们就是在这舒服的环境过了很多年,但总有一天我们要告别这种“圆头鞋”,因为现实人生并不是这样,到我们长大后,我们在高度竞争的社会,我们更讲求华美,更讲求光丽,虽然我们不一定穿得舒服。但是我们成长了后,很多时候鞋是穿给别人看的,并不是像小时候我们为自己而穿。刚出来工作穿鞋–讲求实用刚出来工作时,我也就告别了“圆头鞋”的时代,成为了一个刚出社会的年轻人。那时候钱不多,就去马莎买那些800-1000元一双的皮鞋。这样的日子,过了好一段时间。直至有一天某位合伙人问我平时去哪里买鞋,他说我怎么这么省。我就意识到,我是真正长大的律师,应该过一些中上层律师的生活了。长大后穿鞋–讲求一丝不苟也许,我们每个人最终都会长大了,成为一个成熟的律师。到那时候,你会发现自己不再是小时候追求的舒服,不再是刚出来工作时追求的实用。你现在的,是追求完美的西装革履,鞋穿得亮丽,后来的鞋就越买越贵,鞋头越来越尖。起初你会很不习惯,但慢慢地,你就会习惯下来。现实法律人生,本来就此,我们都在世俗里打滚。我们不像是小时候的童真,不像是刚出来的朴实,我们越来越追求华丽。无论喜欢不喜欢,我们都会慢慢习惯下来。结语我很喜欢我的每一双鞋子,因为它们都象征着我每一段的成长经验。从童真,到朴实,到一丝不苟的专业印象。我每天都会悉心打理,确保鞋子以最佳面目示人,在大家面前显露最专业的律师形象。祝各位CLECSS律师朋友都穿上最合适自己的鞋子,表露自己最专业的一面!【注:大家看CLECSS往期文章,除了可以看“历史消息”外,也可以用微信搜狗搜索(weixin.sogou.com)。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 Big; Do Big”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点击上方蓝色字体“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CLECSS 588】律师出差的乐趣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作者:Simon Mui梅品和,CLECSS创办人,CBLA旅美中国律师协会董事,美国斯坦福商学院管理硕士,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纽约/英国/香港律师,多年国际律师事务所经验)第一次在飞机上用WIFI,快到达地球的某个角落。各位CLECSS朋友们周日愉快!引言这些年来,我无论是为了工作学习,还是为了CLECSS,都不断在飞。有些律师朋友很怕出差,喜欢呆在同一城市,但我却很享受飞的过程。事实上,对于我来说,坐飞机跟坐公车,坐地铁已没有分别,一切都习以为常。今天我们集中谈谈律师出差。思维上的休息/放松以前有律师朋友跟我说:“出差比呆在办公室还累!”。这位律师说的累,可能是指舟车劳累,但对我而言,确实是心灵思维上的放松。首先,离开沉闷的办公室,就是心灵的放松。其次,有时候在飞机上,工作上没有着急的事情,可以睡觉,看电影等。这些都是办公室做不到的。第三,如果你去某个城市的公司做尽职调查或谈判,也可以算一个“旅游/观光”。几年前,我曾经做一个度假村项目,就在度假村的别墅过了几天。拓展关系平时你在办公室,终日对着文件。但是当你跟同事出差,一起有出游的经历,就会混得很熟。这也包括跟客户例如Bankers混熟。很多时候你呆在办公室,大家都在正经做事,但是出来见面,一起有一些有趣的经历,关系就更上一层楼。几年前,我跟不同项目的团队到达某城市的机场,客户公司没有派人到机场接我们(他们弄错一些细节)。我们那几个团队就在机场等了一两个小时,但期间大家不断聊天,混得很熟。另外,开会后大家去吃饭,喝酒,有时甚至唱歌。这样大家以后就是哥们儿了。律所出差的各种政策说到出差,不同律所有不同的政策。一般国际律所的政策是,合伙人坐商务客位,Associate坐经济客位。也听过某些律所不断提醒律师要“Cost Cautious”,可以替客户省钱就省,例如不坐国泰/港龙,而坐其他较便宜的航空公司。如果我是客户,听到该律所对客户这么好,印象分也会加分。另外,有时候如果一个合伙人跟一个Associate出差,也见过合伙人带上Associate坐商务客位的。总言之,每个律所政策不同,看自己运气如何!结语各位经常出差的CLECSS律师朋友们,希望日后在出差的旅途上见到你们。在每个飞行的旅途,我都充满期待和喜悦!正如以前飞去每个城市,每去一个学校做一场CLECSS演讲,碰见每一个法学院学生,听到他们发问的每一个问题,我都充满期待!只要我们真心享受每一个旅程,发掘当中的乐趣,法律人生就会更快乐!【注: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 Big; Do Big”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CLECSS 587】陶律师为五斗米折腰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作者:Simon Mui梅品和,CLECSS创办人,CBLA旅美中国律师协会董事,美国斯坦福商学院管理硕士,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纽约/英国/香港律师,多年国际律师事务所经验)各位CLECSS朋友们2016新年假期快乐!昨天CLECSS香港年会的报名确认通知已发出。一如往常,有很多人在候补名单。如果大家预见1月16日不能出席,请尽早通知我们。我已经很久没有写原创故事了,希望大家还记得【CLECSS #426】《Mr. and Mrs.Lawyer》,【CLECSS #427】《Hello Kitty的幸福》等原创故事。在现实法律人生,尤其是在法律事业初段,有时候我们不得向现实低头,今天早上我写了《陶律师为五斗米折腰》,希望各位读者喜欢。故事正文:陶明律师小时候家庭环境不算太差,但后来家道中落。父亲对他的期望,就是做一名律师。以前陶家在家乡有些小生意,后来生意失败,在他们最无助时,没有钱聘请律师,所以父亲很希望陶明长大后做一名出色的律师。贫穷,会幸福吗?虽然家道中落,清茶淡饭,但父母总算乐观,生活开开心心。每天父母就守护着陶家唯一的一块菜田。陶明律师在家乡读了农科后,工作几年,省了一些钱,再去大城市读法硕。到毕业时,年纪比其他刚出道的律师大几年。刚出道时,进了一个不错的中大型律所,非讼的生活从此开始。陶律师“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又怎会适应这种刻板的办公室生活?每天工作时间很长,还经常被老板和客户破口大骂。因为年纪偏大,很多时候那些高级律师,或一些富二代客户,都比自己年纪小,心里想:“我又怎能为五斗米折腰?!”但是陶律师当年读法硕时借了亲戚不少钱,加上父母年纪不小了,很想完成他们的心愿。这些“屈辱”,也就忍受下来,慢慢就麻木了。心里想,虽然父母每天清茶淡饭,看似开开心心的,但你出来做事,没有金钱,权力和社会地位,就只会被人欺负。虽然有钱不一定开心,但贫穷大都不会开心。有钱了,会幸福吗?又熬了几年,陶律师的经济开始稳定了下来,也慢慢累积了自己的客户,做了初级合伙人。手上的钱可以买房子了。也许,这些年来所忍受的“屈辱”,没有白费。当他要回去告诉父亲自己已经成为一个成功律师,要把他接过来大城市生活时,父亲却不幸逝世了。回到家乡,“狗吠深巷中,鸡鸣桑树颠”,桑树还在,但“树欲静而风不息,子欲养而亲不在”。当初做律师,是为了完成父亲的心愿,现在父亲已经不在,我还需要继续做律师吗?陶律师向所里请了一个悠长假期,思索人生。归园田居,又会幸福吗?回到家乡闲居,“户庭无尘杂,虚室有余闲。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做律师的日子,“闲”字从来没有在陶律师的脑海里出现过。但现在闲了下来,头两个月很开心,到第三个月开始闷得发慌。(有时候他会跟有些律所朋友聊天,他那几个朋友,例如法界占士邦,税法小王子,PE小王子在律所生活忙碌但精彩)。现在他完全自由,但这样闲的生活有意义吗?陶律师回想起以前“为五斗米折腰”生活,被老板和客户破口大骂,虽然不开心,但总算过去,现在既然走了这么远了,我要这么轻易放弃吗?陶律师拿个瓶子,盛了一些家乡的土壤:“父亲,你跟我走吧。”结语–人生的幸福建立于助人上陶律师明白到,真正的幸福,并不是归隐田园的“无为”自由,而是在乎于自己有否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父亲当初希望他做律师,是因为当年他们家庭无助时候,求助无门,很希望儿子长大后做一名律师,帮助社会上有需要的人。自己既然经历了“为五斗米折腰”的生活,更需要帮助社会上有需要的人,让其他弱势社群,能更有尊严地在社会上生活。就这样,陶律师回到律所,每年除了做自己的非讼业务外,也会做一些pro bono公益的事宜。人生在世,不是每个人都能活得消遥,但要活得有意义,让自己和别人的生命添上色彩!【注: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Big; Do Big”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CLECSS 586】说说律师换行这事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今天2016年1月1日,各位CLECSS朋友们新年快乐!祝各位在2016年有个好开始!今天CLECSS很高兴收到Chancellor兄的投稿《说说律师换行这事》。Chancellor兄是一个典型的法界巨牛,在美国Top 10 JD毕业后,先后在两所顶级美国律所工作。这次很难得他分享自己换行的经验,包括怎样换行,和什么人合适换行。相信对于2016年考虑新方向的朋友们会很有帮助!(作者:Chancellor)认识梅兄多年,一直汲取良多而无多少奉献。今天就借梅兄的宝地说说律师换行这事吧。本人背景比较简单,一直是法学院科班–本科、硕士到JD毕业,中间没有工作经验。JD毕业后在纽约大所工作数年后搬到香港,在另一家大所里又混了两年多。今年快到拿年终奖之前,脑袋一热离开了律所,进入了一家大型民企做海外并购,算是到了business side。我理解还有不少律师同行有着同样的想法,尤其是通宵加班的时候。尽管我换行还不久,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几点感受吧。首先,换行是真心不易,你要找到一个机会说服新东家你可以胜任business side的工作。我在过去的2年里一直在寻找机会,但能够拿到的面试机会非常少。所以,如果你有同样的想法,任何的面试机会都不要放过,多面几次你就知道他们在关注什么,你的哪些欠缺导致你拿不到理想的offer。其次,换行要趁早。对法学院毕业生来说,如果在一二年级的时候换,机会还是比较多的,当然到了business side也是从头做起。做了3、4年之后再换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很难定位。潜在雇主愿意面试你更多还是看重你的法律背景,希望你过去做法务。如果你坚持做业务,他们很难判断你是否可以胜任。当然,如果你已经像我一样在律所混了多年了,也不要紧,只要有耐心,机会总还是有的。第三,要做好准备。如果你像我一样,读了9年法学院,简历上看不出任何别的背景,我想你转business side会跟我一样困难。为了换行,我参加了CFA考试,到今年换工作的时候刚考过二级。而且,在我面试的时候还真是用到了。面试官问我如何收购一家美国的上市公司(有几种方式),这个对做并购出身的律师来说不难,但他接着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并财务报表。我很庆幸考了CFA,不然我觉得面试是过不了的。其实我觉得如果我没有考CFA,可能根本就拿不到面试。最后,我们来谈谈为啥要换行及什么样的人适合换行吧。很多同行觉得,做律师太苦逼了,经常熬夜写文件,想换个轻松点的工作。这其实是个很正当的理由,business side的工作节奏整体而言确实比律师好点,熬通宵的日子肯定是比律师少的(尤其是做甲方的business side)。有同行说做律师压力大,尤其是高级律师,在做好业务的同时还要想着开拓业务。这也是事实,但business side也是有压力的,尤其是有年度业绩考核的压力。如果你换到的是做卖方的business side,估计压力不会比在律所小。还有同行讲做律师的upside比较有限,即使做到大所的合伙人也没多少钱。这样讲不能说没有道理,尤其是你对比跨国投行及基金的MD们,但为钱转行十之八九你会失望的。除非你是转到国际顶尖的投行或基金,你会发现其实律师拿的钱还是比business side的小伙伴们高不少的,尤其是那些国际大所的global pay + COLA的同行们。而且,你换行后会发现在国际顶尖的投行或基金做到MD会比在律所做到合伙人要难,压力可能会更大。啰嗦了这么多,那到底什么样的人适合转行呢,我个人觉得是那种对商业更感兴趣,self-drive比较强,喜欢挑战自己并与人打交道,又喜欢学习新知识并愿意为转行付出努力和做好牺牲短期利益准备的人。马云说“转行穷三年”,如果你做好了穷三年的准备,就进来搏一把吧[呲牙]【注: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 Big; Do Big”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点击上方蓝色字体“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CLECSS 585】神马玩意系列之三:聊聊律师的L.O.V.E.这个玩意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各位CLECSS朋友们,继【CLECSS #473聊聊合同这玩意】以及【CLECSS # 480聊聊律师沟通这玩意】,JZ推出年底压轴之作《神马玩意系列之三:聊聊律师的L.O.V.E.这个玩意》!这是CLECSS公众号年底压轴文章,希望支持CLECSS原创文章的朋友们在文章底部多多打赏,谢谢各位!【作者:JZ,某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个只在CLECSS公众号po文、专门逗法律人乐子的段子手,纽约州和中国大陆律师资格。十数年并购、公司、金融服务、监管行业和房地产业务经验。CLECSS组织初始会员,多次为青年法律人和法学院学生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专业技术讲座。】欢迎转发。但未经作者同意,各公号请勿转载。同行相敬,面斥不雅。继【CLECSS #473聊聊合同这玩意】以及【CLECSS # 480聊聊律师沟通这玩意】,我又来了哦。前两天吧,咱们CLECSS的群里聊一个协议的起草细节。我随口谈了一个自创的LVE理论,貌似惊到大家。一个篮球打得相当、相当不错的小友的私下评论:“Z哥这个装我给满分”~哇塞,那么高的评论,当然值得哥花点业余时间,把这个理论的加强版:“L.O.V.E.四字真诀”写出来和大家聊聊。友情提示:标题纯粹为博取眼球,本文非情感类鸡汤文。被标题误导和/或赶时间的读者可当即按Iphone小圆键或Android的弯箭头。时间宝贵,别浪费!律师作为乙方,处在食物链的下端,一个非常挑战的位置。按照HK兄的说法–律师和律师之间是竞争者,法务现在也是律师的竞争者。按照我自己的体会,一个会议室里,难得有出了好消息时大家集体感谢律师的场景;来了坏消息时,律师倒是可以调整一下呼吸,挺直一下腰板,准备背锅。律师工作嘛,大体就是酱紫了。但这太不正能量啦。今天来点正能量的,聊聊哥自创的L.O.V.E.理论。L – Legality |合法性合法性的判断是律师工作的第一要务。这句话说得真是气势十足,仿佛有无穷的道理。大家苦读法学院,大部分时间是在学习、讨论、研究不同事实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好比当年沿街做法援时:啊,大婶,你老公外面还有一个老婆?非法的!!犯罪!!!似乎法律人的工作就这么简单,好有范儿,好有feel。一度甚至以为这样就可以做律师解决所有难题了。。。但是,哈哈,插一句:我最喜欢说但是了。没有机会说但是,不就没办法装逼了么?但是,合法性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黑白分明、清清楚楚的轻松活。有时由于客户有意无意地藏藏掖掖,有时由于律师对某一个事实要素理解的不深刻,有时由于成文法和判例并未对某一个事实模式已有一个“水晶清楚切”(a crystal clear cut)的判断。于是,律师对合法性的判断太容易失误了。举个简单例子:故意杀人,per se illegal。雇佣童工,per se illegal。超简单吧?很方便律师来判断吧?但是,喏,但是又来了,故意打人呢?一定非法或犯罪吗?家里小孩打碎了花瓶可不可以打两下?老公、老婆偶尔互相打一巴掌你说要不要抓起来?13岁的00后Nerd表弟有双特灵巧的手,帮你开发个把妹App你到底该不该给钱?-我就举个栗子,我没有表弟。。。嘿,总之,如果人生万事都是黑白分明,当然大家活得轻松。但是,如果所有事实模式都是黑白分明,还要律师来干嘛呢??擦,人生的“但是”真是太多了。你一本正经穿着定做的西服带着阿玛尼的眼镜,此时进来一个客户,问你故意杀人到底是不是合法,收不到律师费的啊。当然,如果和我一样爱装,你可以很客气地说:但是,国家司法系统的处决是合法的哟,亲。哎,律师不是很好当的好吗?“最简单也最困难,饭要粒粒分开、还要沾着蛋” –庾澄庆是这么唱的。V – Validity |有效性对,作为一名交易律师,我们先谈有效性,一个从事民商事交易或私法诉讼的律师必须考虑的问题。我觉得是当年向某位现在已经从政的H老师学习法理学时,这个问题我并没有研究透,错在我,不在这个当时还长发飘飘的教授。“合法,就一定有效吗?”凡是合法的事实模式或交易安排,就一定能在当事人甚或针对第三人能产生有效的约束力或排他的效力么?曾几何时,这个问题经常困扰我。好比过了司法考试的青年朋友,并不能说自己已经是一名成功的律师;好比一名资深的律师,并不能说自己一定能干好法务的活;好比一名出色的律师,并不能轻松升为合伙人;好比一名对公司业务和产业知识面面俱到的法务,并不能拍胸脯说自己能解决所有的难题一样。人生的很多要素,之间并没有那么逻辑的逻辑关系。当然,咱也别盯着咱们的司法考试来批评。这个全法律界共同批评司法考试实际作用的倾向很不好,很幼稚。参加过两个不同国家的律师考试并大致尝试在两个司法管辖区执业后你就会迅速地发现:法学院教育和资格考试,说到底讨论的主要还是众多事实模式的合法性研判;有效性的成就,并不是学历教育或资格考试的主要任务。合法的事,要产生有效的效果,未必是一蹴而就可以无需前提的。合法是个基础,是否有额外条件,需要律师好好研究,并且考虑是否存在必要的成文法正面前提条件需要满足(例如行政审批和事后备案),是否存在成文法负面前提条件需要排除(例如某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甚至有时需要人为地添加适合交易的条件(例如保证金换尽调排他期)。这个功夫,就不是咱们的司法考试能给予足够培训来简单解决的。很多时候,得靠律师琢磨、思考、再按照人生经验和对社会的深刻观察来进行判断。否则,怎么可能律师干得越久越值钱呢?你说对吧??E – Enforceability |可执行性可执行性,包括司法的可执行性和实践的可执行性。关于实践的可执行性问题,在哥的神马玩意系列的“聊聊合同起草这玩意”那篇文章里大致聊了个梗概,今天不赘述,大家可以用微信搜狗“挖坟”找找(最近不是流行摸金校尉么,给大家也添点乐子)。关于司法的可执行性吧,来说一个哥在美国念老流氓时怎么装逼的段子:教授:So, now we see this case, this non-coercive and non-draconian defensive system was determined legal and valid. Let’s move to the next case …我:Sorry sir, question.教授:Go ahead, Mr. Z.我:What if the defendant refused to respect the court decision and kept the door shut to those stock buyers?教授:… euh… what do you mean, Mr. Z?我:In some Asian jurisdictions, unless involving court marshals, such defendants may still intentionally set up unreasonable burdens for plaintiffs in enforcement. Or, an administrative agency may also decline to cooperate even if the court marshals knock the door with a properly made court decision.教授(面露难色):… euh… good question … maybe, let’s first do a break now …从这段对话,大家就能看出为啥我的LVE理论经常能把法学院教授吓尿了,无法回答,故不得不宣布下课去上厕所。。。这其实是一个社会在经济和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千万不要以为“执行难”这个问题只在中国大陆有,或觉得只有中国大陆的“老赖”最无赖。没空做研究呢,可以多看看碟嘛。看过《大地惊雷》、《荒野大镖客》、《狂野七人》等西部片或者和哥一样看克林特伊斯伍德长大的朋友就会知道:美国,也有一段时期,因为缺乏警力执行法院判决,不得不安排私人执法者(Bounty Hunter)骑着小马四处抓人头嘛。一味批评我们目前的社会状态,不考虑原因和其阶段性,太武断。我知道诉讼律师的苦衷。一百件胜诉的合同纠纷,能拿到20件Special Performance的判决,你已经很了不起了。当中,能有5到10件通过或不通过司法执行能真正使被告顺顺利利履行完毕曾被违约的誓盟,哇塞,我对你简直惊为天人。。。这个问题,估计我这代人看不到真正的解决和大转折般的改变。只能靠律师来在实践可执行性上下功夫,替客户设计可以锁定交易各方的拉链式安排。是否是一个这个产业的专业资深律师,大部分时候考校的就是这个功夫。岔开一句。当年学习公司大股东和董事的信托义务,考量大股东启动的利用公司盈利对外社区服务是否会损害小股东利益这个问题上,哥和公司法教授开玩笑,说:从这个案例来看,高谭市的布鲁斯韦恩,拿着公司的钱买装备打流氓,根本就是违法的啊。。。好的实践型律师,在客户看来,就好比街上单独行走的你遇到打劫时见到蝙蝠侠的感觉吧:实践中的执行,就要这个效果。报警时警察说:他违法,你有效,我的执行再等等,没用啊。。。O – Option |可选方案回到曾经上铺的好兄弟,一生的好朋友,Frank兄的问题:一个合资企业间股东的“一致行动协议”,起草起来有啥讲究:L–这种协议不在合同细则的规定里单列,但本着私法自治的原则,不能说本质违法,所以可以合法哦。V–如果是代理董事投票、股东表决安排,在代理法上面没有太多成文法复杂条件,如果POA写清楚,可以有效哟。但如果涉及到违约时的小股东“抓售”(drag along),需要考虑因为此类协议未经审批,效力值得“呵呵”哟。。。E–但即便商委和工商的朋友特别先进,同意你合资合同里的抓售安排,也未必有司法执行性哦。拿着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去商委和工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手里没有小股东配合签署的决议等形式文件,未必可以执行哟。。。好了,一个合格的6年级律师说到这个程度,很不错了。甚至能应付大部分拿工资的客户了。但如果遇到的客户是个发工资的,上面的三个分析还是渣,特别渣,一点创见也没有。如果我媳妇熬成婆成了法务(总监),这种律师坚决不再用,因为很诚实地说:没用。。。各位法务亲们,你们说对吧?加个O吧,凑成LOVE吧:设计一个合适的违约金吧,如果对方小股东违约,大股东可以主张一笔违约金,让小股东去苦苦证明事先约定的几十、几百、几千万违约金是显失公平的吧。这样,至少能给客户(大股东)一张牌。好不好打是一回事,给不给牌,是另一回事。谁说蝙蝠侠帮你解决所有问题?能救你一次、指条安全的明路就已经到位了好吗?这时候,你作为客户好意思不付律师费吗?毕竟,到年底了。最后,我们一起唱:L \ O \ V \ E,L.O.V.E.够正能量不?【注: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 Big; Do Big”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CLECSS 584】律师:书应该读多少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作者:Simon Mui梅品和,CLECSS创办人,CBLA旅美中国律师协会董事,美国斯坦福商学院管理硕士,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纽约/英国/香港律师,多年国际律师事务所经验昨天CLECSS香港年会报名额满截止,成功报名的朋友们这周会陆续收到电邮通知。其他朋友们如果想上我们候补名单,仍可发电邮报名。期待1月16日在香港见到各位!引言以前我在香港法学本科毕业时,大部分同学都不会再读硕士及/或博士,直接读完PCLL后就会实习,然后一直做律师做到合伙人。但内地的情况就很不同,很多本科毕业生会继续读硕士,甚至博士,很多学位Label。我以前一直就在想,为什么有这样不同呢?书到底读多少才够?“基本法学位”毕业在普通法国家或地区,大部分都认为读了基本的法学学位(例如英国的LLB(加上LPC),美国的JD等)就足够。你学到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分析力,以后法律人生的路上就靠自己。事实上,很多时候,我们看到,做到最后,真的不是我们读了多少书,而是我们的沟通能力,人际关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你会发现英美本地人,很少再去读硕士。出来工作后,看的是工作能力,而且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书读得越多,跟社会越脱节。对硕士/博士的追求在内地的看法好像有点不同,不少人会继续读硕士和博士。个人觉得可能有两个主因:(一)本科的教育不足,读完四年后的法律能力不足以做律师,那就要想想我们的本科教育是否有什么问题;(二)中国法学毕业生太多,大家为了追求更大的竞争力,读更多的书,以求突围。就我所观察,比较多是后者的问题。当然也不排除有我这第三种,虽然法学本科的教育已经足够,但为了追求我的留学梦想,再去美国读法学院和商学院。结语各位CLECSS朋友们,这些年来,在法律界观察所得,读书多少对成功与否没有必然关系。最重要是工作能力强,工作能力强,只有本科学历也可以。工作能力不强,读到博士也没用。在此祝各位CLECSS朋友们好运!期待在1月16日香港年会见到各位!

【CLECSS 583】律师的委曲求全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作者:Simon Mui梅品和,CLECSS创办人,CBLA旅美中国律师协会董事,美国斯坦福商学院管理硕士,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纽约/英国/香港律师,多年国际律师事务所经验)纵使很多人觉得我活得很潇洒,到处留学和工作,美国JD毕业第二年就开始做CLECSS讲座。但在现实中,尤其是事业初段,很多事情不得不“委曲求全”。除非你上一代有一个上市公司,子承父业,大部分人不得不从低爬起。尤其是年轻律师,在职业食物链处于最低位置。今天我们就讨论一下《律师的委曲求全》。事业初段的委曲求全“委曲求全”,很多时候是负面的词语。你为了生活,不得不向现实低头和妥协。你每天在律所工作忙如狗,天天熬夜,收入少,经常受到老板或客户的呼喝,骂不还口。其实从正面的角度,这段日子是一个最好的学习阶段。“委曲求全”另一个词是“EQ锻炼”,你这段时间“忍耐”,是换取你未来的成功。你做Junior时不忍耐,可以跟Senior和客户吵架,然后“英雄式”地离开律所(我不做了!),但你去了另外一个所,又会好得哪里去?你需要做的,是尽量爬上去,越爬上去,委屈越少(需要的妥协也越少)。事业的后段早年训练的“忍耐”和“妥协”,是你后期的铺垫。经历了这么多,到你做了合伙人或法务总监时,你会知道“喜怒不形于色”。还记得《甄嬛传》里,甄嬛跟乾隆说:“你做了皇帝后,就要喜怒不形于色,不要让别人随意猜到你的心思(才能取得敬畏)。”这就是我们早年事业学到的忍耐,无论面对什么情况,合伙人也不会让客户知道他内心的担心,表面上看似胸有成竹。法务总监也不会让老板操心。必要时候作出适当的妥协,而不是到处与人为敌。结语各位CLECSS朋友们,做律师,事业初段都有不少委屈。但是你不经过那个阶段,就不会成长。重要是这段时间你要以学习心态学习,让自己变得更坚强,更成熟,并在必要时候作出妥协。以后人生路上无论有多大风雨,都能安然度过。各位CLECSS朋友们好运!【注: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 Big; Do Big”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CLECSS 582】Subsequent Remedial Measures—从证据可采性看彭宇案

作者:CLECSS
07月03日 | CLECSS
今天我们CLECSS很高兴收到Jerry兄的投稿《Subsequent Remedial Measures—从证据可采性看彭宇案》,从彭宇案看中国的证据法。希望中国能建立更健全的法律制度,让社会发展得更美好!(作者:Jerry Liu,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密苏里大学Kansas City分校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多年并购,公司法法律服务经验。)时光飞逝。彭宇案发生快十年了,发生在我回国不久。案子发生在南京。南京是我学习和工作过很长时间的地方。它一直给我的印象是南北交融的地界儿,不排外、热情好客,有“南京大萝卜”的“雅”号。彭宇案对南京人(特别是南京“老太”)声誉的负面影响非常大,更不用说对整个国家层面“国民道德”的破坏。近十年来,整个媒体对彭宇案已经充分覆盖,我这里也不对案件对是非曲直或后续社会后果做任何过多的评论。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彭宇案,即证据的可采性。据说彭宇案的主审法官当庭质问彭宇“不是你撞的,那你为什么要去扶她?”当时有些媒体用“有罪推定”来质疑、批评该案件的审判逻辑,这其实是在法律上存在重大错误的,因为“有罪/无罪推定”是刑法上的概念,彭宇案是典型的民事案件。我当时听到这句话的时候,首先出现在我脑海中的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纳问题。当时我在美国法学院的知识还没有完全还给老师,记得在学习证据法的时候,教授在讲证据的admissibility问题时举过一个案例,大概的意思是:一名客人在某饭店用餐时,从楼梯处跌下受伤从而起诉饭店。原告在审理中提交证据证明饭店方在该事故发生后的几天内,重新修理过楼梯,故原告希望以此证明该楼梯在事故发生时存在缺陷或懈于维修,以期证明饭店方存在过错,并证明causation。(此文非专业法律分析文章,我没有也无需专门回头去查证该案例,并就案件事实verify。)这和彭宇案是不是有相似的地方?“楼梯没坏你为什么去修?!你修了肯定时为了掩盖你当时的过错!”可当审法官决定不采纳这条证据,道理很简单,即便当时饭店方的维修工作的确是维修楼梯的缺陷,也不能采纳这条证据——如果该条证据被采纳,那么将来相似的被告方谁还有initiative和胆量去采取相似的弥补性措施?就可能会有更多的人从楼梯跌落、在雪地中滑倒、被空中抛物所伤。这就是policy rationale的问题,多么简单,多么直白(也同时体现了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灵活性)!回到彭宇案,当然法官是否当庭说出上述“没水平”的语句,由于一审时媒体没有参加,所以不得而知。我估计当时法官在“质问”彭宇时,是有可能说出这样的话的(中国法庭的不严肃性可以从最近的“微信开庭”可见一斑)。但是在判决书层面,该逻辑有没有“直接”作为法庭的审判依据,我想应该是不至于“low”到那个程度的。为此目的,我百度了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相关语言摘录如下:“……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反复研读上述逻辑发现,其和“不是你撞的,那你为什么要去扶她?”实际上是同样的逻辑,只不过替换成“常理分析”、“社会情理”、“与情理相悖”,并用“正面的假设”(即,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等)进行所谓论证,实质是一样的,就是“如果楼梯没坏,你为啥去修”?证据法是民事诉讼法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在很多时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中国和国外皆如此。CLECSS会员中很多也是法律类美剧的拥趸。君不见,在法庭上,很多律师经常十分优雅的说出“Objection, your honor, motion to strike”, “objection, hearsay”, “objection, irrelevant”等等。这些objections中,很多都是针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admissibility)。美国证据法浩瀚如烟,我也仅学了皮毛中的皮毛。现在仅就与彭宇案最为相关的“Subsequent Remedial Measures”(事后补救措施)多说几句。证据法主要存在于州法律中,也以判例法为主。为了取悦本文读者多位成文法背景的特点,我还是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FRE)为例谈谈吧。FRE 407确定了事后补救措施证据不应被采纳的大的原则,相关条文摘录如下:“When measures are taken that would have made an earlier injury or harm less likely to occur, evidence of the subsequent measures is not admissible to prove:当采取措施以使之前的伤害或损害发生的可能性降低时,随后的该等措施不应被采纳以证明: negligence;过失; culpable conduct;应受处罚的行为; a defect in a product or its design; or产品或其设计缺陷;或 a need for a warning or instruction.警告或指示需求。(该等排除存在某些例外情形,此处略去,有兴趣的朋友可以BING一下。)如上述所谈,该等排除(包括各州的相似判例)主要是基于policy rationale—如果原告提出的被告事后补救措施被采纳为证据的话,那么“那些本来有良心的相关方就会在发生事故后不愿意采取安全补救措施”(otherwise conscientious parties would be discouraged from making necessary safety precautions after an incident)(Raymond v. The Raymond Corp., 938 F.2d1518, 1523 (1st Circuit 1991))。其实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讨论彭宇案的是非曲直(最近好像报道彭宇承认自己撞倒了徐老太),而是希望能从另外的一个法律视角观察它。中国法律中充斥者“公序良俗”,“社会公共秩序”等等大的框架要求,但往往不能落到实处,即便落到了实处,往往也是规则不清,或成为政府相关部门错误解释或寻租解释的标的。这些policy rationale为何不能更好的引导法院的判决而防止社会道德滑坡?这是我们法律人努力的方向。还是那句话,本文不是法学论述,仅为自己看法的些许总结。轻拍。

【CLECSS 581】香港年会(2016年1月16日)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CLECSS年会又到年底了,自2011年开始,CLECSS已经是第五年办年会了。很感谢大家多年来的支持。今年CLECSS北京和上海年会已分别在2015年12月5日和19日举行。每年CLECSS年会是让我们最感动的时候,因为可以见到很多跟随CLECSS成长的朋友们。就以上海年会为例,Vincent 跟随CLECSS一起成长,他最明白CLECSS的理念,所以才写出【CLECSS#579】《一个青年律师的感悟》这样有感染力的讲稿。在香港,也有很多CLECSS朋友,很多是我们以前在内地做讲座/论坛认识的,后来到了香港工作。以前是CLECSS讲座的学生,现在都是我们生活上的好朋友。我们很期待在香港年会见到大家(详情见下)!香港年会香港年会将会在2016年1月16日举行。各位CLECSS朋友请于12月29日(周二)前报名,期待在香港年会见到各位!CLECSS香港年会详情如下:报名方法(一)会员(持CLECSS 2016年会员卡者)报名方法:请于截止日期前发电邮至clecss.education@gmail.com, 在电邮上写明自己是CLECSS 会员(持CLECSS 2016年会员卡者),及您的会员卡号,真实名字和工作机构,以方便我们核实您的会员身份。如报名的会员超过人数上限,我们按报名的先后次序处理。(二)非会员报名方法:请于截止日期前发电邮至clecss.education@gmail.com, 在电邮上写上自己的真实名字,工作机构和微信ID。请注意由于CLECSS会员优先,报名不一定有名额。我们会在截止日期后告诉您报名是否成功。如果成功,我们会安排您付款人民币600元或港币720元,预留晚会位置。非常感谢大家的支持!期待2016年1月16日在香港见到各位!CLECSS

【CLECSS 580】律师Boxing Day:逝去的童年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引言不知道为什么,《小王子》电影圣诞档期才在香港上映。平安夜的晚上,就跑去看了《小王子》,寻找我们逝去的童年。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我们做了律师后,少了以前小时候的创意,我们习惯跟着文件模板,跟着法条,作一个很保守的法律意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我们做事,越来越“大人”,越来越世故圆滑,越来越为了利益做事,而缺乏了律师真正应有的侠气。《小王子》教导我们,“只有用心,才能看见”,所以我写了今天的文章《律师Boxing Day:逝去的童年》。逝去的创意,幻想和纯真正如“小王子”的经典开头,作者画了一条蟒蛇,吞了一个野兽。从大人的眼里,只看到的是一个帽子。我们在做律师之前,也许我们都看了很多文学,对世界有很多美丽的幻想,对侠义世界有很多追求。但我们做了律师后,就再没有这种文学幻想。我们看到是严谨的文字诠释,而不是文字之美感。因此我们看到的是实用的“帽子”,而不是故事里的“蛇吞象”。律师的守规和圆滑我们做了律师后,一切就变得务实。我们有时候会变得像《小王子》描述的生意人,我们只看到数字和利益。因为我们都已经是“大人”,都变得成熟稳重,世故圆滑。但是“大人”的世界并不美丽,我们可以的话,还是应该保留我们小时候的幻想和创造力。我们还记得小时候我们看着天空,白云有时是白羊,有时是棉花糖,而不是“水气”?我们还记得我们小时候看的武侠小说,我们都有这行侠仗义之心,帮助弱小,而不是倒过来?结语-只有用心,才可以看见各位CLECSS律师朋友,也许因为生活,我们成长后做了律师都变得现实。但是每年Boxing Day,当我们打开礼物,我们同样有那份童真,童年时的期盼。《小王子》说“长大不是问题,但遗忘是”。我们都没有办法避免长大,但长大后,我们没有忘记童年时的彩虹,没有忘记我们的幻想和创意,没有忘记我们应有的侠义之心。在此祝每位CLECSS朋友们都Boxing Day快乐,就像我们童年时一样快乐!【注: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 Big; Do Big”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CLECSS 579】一个青年律师的感悟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各位CLECSS友圣诞快乐!相信各位参加了CLECSS上海年会的朋友们,对Vincent在年会上的演讲都印象深刻!演讲表达了一位青年律师对法律职业的憧憬和期盼。由于很多朋友报不上CLECSS年会,今天发Vincent的演讲稿,希望各位读者会喜欢!(作者:Vincent Yuan,国内某知名律所律师)各位同僚,晚上好!2015年马上就要过去了,相信大家和我一样,也会很想念他。因为在过去的这一年里,我们又共同见证,并且共同参与了CLECSS这个大家庭的成长。如果以2007年Simon在中国政法大学的第一次演讲,作为CLECSS元年的标志,那么,咱们这个自发形成的青年人法律共同体组织,马上要步入第10个年头了。幸运的是,10年过去,我们依然年轻,而CELCSS在各位创始人前辈以及各位同僚的悉心呵护下,俨然已成为了在国内颇具影响力的法律职业人交流平台。此刻我们应该给Simon和各位创始人前辈掌声,给我们自己掌声,感谢我们能在最好的年华相遇!和很多在座的朋友一样,我和Simon的缘分,始于若干年前他在我母校的一次演讲。在Simon的那次南巡之旅中,我感受到了一位胸怀理想的年轻法律人对同僚,对后辈,对这个职业的一份情怀与担当。也正是因为这些机遇,让我们在上海又结识了彼此,壮大了CLECSS的队伍。我们的情谊,早已融入在每一次讲座、每一次饭局、每一次群里的拔刀相助、以及每一次线下活动的欢声笑语中。那么,在今天咱们自己的年会上,对于即将10岁的CLECSS,以及即将步入而立之年的中国律师职业,我们又有怎样的寄语呢?首先,我们心里都知道,这还不是中国法律人最好的时代,有时候我们发现,一些平日里非常活跃的法律同行,因为种种原因,突然自愿或非自愿的告别了这个行业。在座的朋友们大多都是在民商事领域纵横捭阖的精英,作为在中国经济发展最前沿冲锋陷阵的我们,何尝又不是因为实践中经常碰到的种种莫名其妙,而苦闷不已呢?我们被各种政府咨询电话弄的晕头转向但也毫无办法,为的只是帮客户的交易结构确定一个合规的口实。我们将无数个夜晚埋葬在梳理法律、法规、行政命令、部门规章、窗口指导甚至是领导谈话的逻辑关系中,为的只是帮客户弄明白,到底哪一个规则,才是他们能够明确依赖的显规则。我们在和境外律师的合作中,经常被他们吹毛求疵,事无巨细的问题弄的抓狂,分分钟想摔屏罢工的大喊,“尼玛,司法实践一团乱麻,适用规则模糊不清,这么细的问题我也不知道答案啊!!!”无论是肉身的磨难,还是心理的摧残,说到底,还是因为现实离我们梦想的那个法治社会还很遥远。我们除了在朋友圈转发声援,或者私下抱怨几句之外,又能做些什么呢?如果我们将这个问题抛给自己的内心,想想当初选择学法律,选择经历各种磨人的考试,选择律师这么辛苦的职业的初心,或许我们能够找回支持我们继续前行的理想和热情。2015年马上就要过去了,但属于我们年轻法律人的时代,才刚刚开始。正所谓路,是人们一步步走出来的,而所谓的法治社会,也定是我们所有法律人一砖一瓦建起来的。在座的各位,很多都是世界顶尖名校的风云人物,是国内外知名律所的业务骨干,我们是否可以大胆的设想一下,由我们这一批年轻人带着理想努力构造出的未来,会不会比那些沉重的过去要美好一些?我相信,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已经掌握了屠龙之技、熟练着绣虎之功;我们已经聚在了一起,享受着法律共同体的光荣。那么接下来的岁月里,咱们不妨这么办?-当我们在业务中遇到各种疑难杂症,各种奇葩情况时,我们一起群策群力,为市场定规则、树先例。-我们在各自的领域不断积累经验的过程中,一起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以税法小王子Hardy、私募汪帅哥、劳动法一姐朱律师等青年才俊们为榜样,多发文章,造福同僚。-当在工作中遇到极品客户、遇到违背我们法治理想的现实阻力,我们不气馁,不屈就心中的道德准则和脑海中认定的业务品质。当现实离我们的理想太远时,我们不向现实低头,而是一起拉现实一把。-当外面的世界纷繁嘈杂,诱惑不止的时候,我们不忘初心,守护住CLECSS,守护住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属于我们的精神家园!最后,我想以韩国电影《辩护人》结尾时那一幕感人的画面作为我今天演讲的尾声。在《辩护人》的最后,当法官问坐在被告席上的宋律师他的辩护人有没有到庭时,身后99位律师一个个站起来自报姓名,让人不禁热泪盈眶。今天在这里,我也看到了各位同僚坚定的眼神,我相信,我们这一代法律人一同站起来将要面对的,绝对不是苦难与囹圄,而是一个充满美好和阳光的未来!2015年马上就要过去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当人们回顾这段岁月时,他们一定会铭记,在上海滩上,在中国,有这样一群年轻的法律人,为了心中的理想,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热血!【注: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 Big; Do Big”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CLECSS 578】律师的平安夜:10岁,20岁,30岁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作者:Simon Mui梅品和,CLECSS创办人,CBLA旅美中国律师协会董事,美国斯坦福商学院管理硕士,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纽约/英国/香港律师,多年国际律师事务所经验)今天平安夜(Christmas Eve),祝各位CLECSS律师朋友们圣诞快乐!回望人生,一年一年的平安夜,不知道大家有多少美好的回忆?其实10年也过得很快,人生没多少个10年。今天我们就回顾一下我们的每一个10年。10岁,20岁和30岁,其实是人生几个很重要的点。10岁的平安夜– Receive(接受)10岁时,正如其他香港的小孩子一样,早几天参加过小学举办的圣诞派对(我小学时读基督教学校)。等待父母明早在床前放的礼物。那时候当然万万不会想到自己会做律师。那时候最关心的会收到什么礼物。对于一个10岁的孩子而言,圣诞的意义更多是Enjoy和Receive。说到Give,每年的圣诞节会在教堂捐一些零钱,但仅此而言。没想到,后来做了律师,肩负起这么大的社会责任。20岁的平安夜– Explore(探索)20岁时,我读大学本科,也正是人生的探索期。作为一个法律学生,开始关心国事。那时候每年圣诞节,不再对于圣诞礼物有任何期盼,而是更关心社会发生什么事情。在20岁的平安夜,我跟自己说,不能再困在香港了。我要到外面的世界看看,不能连白雪都没看过。这就是这份探索的心,驱使我在香港读完法学本科后,再去美国读JD,发生了后来CLECSS的故事。30岁的平安夜– Give(回馈)30岁时,我已美国JD毕业,并在国际律所做了若干时间。并且在全国做了很多场CLECSS法律教育和职业发展讲座。到了30岁那个年纪,不再像是10岁时那种“接受礼物”的期盼,也不再是20岁时那种单纯的“探索”。“接受”和“探索”这么多年,是时候通过讲座/论坛帮助年轻律师/法律学生,“回馈”社会了。平安夜的意义,更多在乎于我们帮助社会上有需要的人。我们会否想想:国家哪个角落的法律学院穷学生需要我们帮助?社会上有谁需要伸张正义?我们做律师的,又是否能拿出那些仁义之心,在必要时挺身而出?结语“施比受更为有福”。我们的法律人生中,在每一个节点,都会面对不同的困难和挑战。在我们有能力的时候,多点“施”,帮助年轻律师和其他社会上有需要的人。到这些年轻人到了30岁时,也会同样“回馈”社会,那我们国家就会很有希望。在此祝各位CLECSS律师朋友平安夜快乐!【注: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 Big; Do Big”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点击上方蓝色字体“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CLECSS 577】律师:第一个十万,百万,千万

作者:CLECSS
06月12日 | CLECSS
引言小时候,有一次跟父母吵架,他们说,“估计你一辈子也赚不了一千万”。当然我是那种越被人看轻,越上进那种人。在几年前,净资产就过了一千万。回望自己过去走过的路,第一个十万,一百万和一千万,可谓代表了自己三个阶段。今天跟各位读者分享一下我的成长历程。第一个十万–靠省小时候,家里环境一般,不算有钱,也不算穷。第一个十万,可算是从零用钱,压岁钱等慢慢积累出来的。那时候,跟很多小孩子一样,钱放在父母那里,为了鼓励我储蓄,父母每个月会给我1%利息,这样一年就有十多厘利息。平时生活上,也很省。中学时代,学校里汽水机3元一瓶,我会从外面超市买,2元一瓶,带回学校喝。不吃20元的盒饭,而吃5元的三明治。这样久而久之,就会有些钱省下来。加上一些投资,我大约在高中升大学阶段,有了自己第一个十万。第一个百万–靠努力我美国读JD时,我借了大约五万美金学生贷款。美国JD毕业后,就无日无天地在国际律所工作。那时候也没有想那么多,只知道要尽快赚钱,把学生贷款还掉。在那段日子,基本上连用钱的时间都没有,所以钱积累的速度也很快。美国JD毕业后一年左右,赚了自己的第一个一百万。这一百万,都是很踏实从律师的工作赚回来的。第一个千万–靠胆识和运气JD毕业赚Global Pay,过一千万是早晚的事情。我在金融风暴过后,买了房子,房子的价格涨得很快,也让我的净资产(扣除银行按揭后)增长的很快。加上其他投资,早几年前提早过了千万。我买房子时,金融风暴刚过,那时候很多朋友跟我说不要买房子,风险很大。但是我心里想,我靠早年的累积,已有一些财富,再加上将来还有赚钱能力,有什么好怕?后来我发现,人生当前期的铺垫做好,以后任何事情就可以放胆去做。结语相信很多CLECSS律师朋友跟我一样经历这三个阶段。在成长中,靠省,靠努力,最后靠运气和胆识,达至成功。很多时候,第三阶段,要靠前两段的铺垫(前期积累),你才会有哪个胆识去做后来的事情。所以在我们的事业初段,还是要很踏实地工作,把我们的财富和经验一点一点累积下来。到有一天,我们就可以一飞冲天,在无尽的天空翱翔,寻找我们的梦想。各位CLECSS律师朋友们好运!【注:如果大家认同CLECSS “Think Big; Do Big”的理念,请关注CLECSS微信公众号(“CLECSS”),转发给朋友,及在朋友圈分享!有兴趣加入CLECSS微信群的朋友可以发电邮给clecss.education@gmail.com,写上个人简介和申请原因】

全部 / 共有1494篇文章